办理监视居住是指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是由法定机关限定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区域居住。办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适合办理监视居住的对象主要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等。
一、
办理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办理监视居住是说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现在不再对其进行逮捕,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限定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指定的区域居住,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但是这个案件并没有结案,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或者是监视居住的条件不符合时,公安机关还是会执行拘捕的。
二、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
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
监视居住后是否会对被监视居住人判刑要根据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和法院判决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不构成犯罪的,立即解除监视居住。找法网提醒您,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