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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具体如下:
1、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
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办理、管理工作、互相制约;
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为什么证人不能回避
民事案件证人不需要回避,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个人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
***工作人员能否在本院***他人,s是否有回避情形
对于***工作人员在本******他人,由于存在利害关系,简单要求回避是不可能的,被告可以直接要求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其它***管辖,以避免因利害关系影响案件审理。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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