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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照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规定,为严格律师实习秩序,方便实习律师办理实习证和实习考核,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实习登记,由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所递交的材料只需一份):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1、申请表应明确填写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2)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2、申请表所列各项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起止时间为高中起至今,日期要求连接紧密。递交材料时必须粘贴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1、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实习人员姓名;
(2)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3)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4)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5)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6)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这四项为必填项,要求不得有空项;其他项若没有内容补充的写“无”,例如实习内容第三条,实习纪律第四条;递交材料必填项如有空项,要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协商补全再递交材料。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要求副本的第一页(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复印件;只有学历证书毕业证复印件没有学士学位证复印件的则视为没取得学士学位证;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地址不在天津,而户口落在天津,可递交户口页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承诺书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下实习人员管理栏内下载并本人签字;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开具的检索证明,只提交复印件,原件由个人保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需让档案存放地出具相关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或无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执业证书的;或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或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明;
(八)由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申请实习人员另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十)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由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开具,内容为证明律师事务所没有受过处罚,有接受实习律师的资格;
(十一)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实习证于递交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领取,通知查询天津律师信息网公告。
第四条实习人员需提前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实习人员管理”栏目内下载《实习总结》表,按要求填写,待实习期满考核时同其他所需材料一并上交。《实习总结》表中除指导律师点评及实习律师事务所鉴定可以手填外,其他用计算机填写,切勿手填。如填写内容超出范围,可另附页。
第五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
(一)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如律师事务所注销、指导老师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不能提供实习环境,则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时间连续计算。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应递交以下材料:
1、原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
2、原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活动出具《实习总结》;
3、实习人员与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申请、实习协议;
4、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5、律师实习证。
(二)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转入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时间将重新计算,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应递交以下材料:
1、原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
2、原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活动出具《实习总结》;
3、实习人员与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申请、实习协议;
4、新实习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5、律师实习证;
6、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三)实习人员因指导老师或个人原因在本所需更换指导老师,要事先通知市律师协会会员部,核准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实习人员如在实习过程中遗失实习证,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刊登在报纸上的遗失声明复印件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在实习期间必须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培训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实习期满考核应在实习期满后十五天内递交考核材料进行考核,超过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实习期满考核应递交以下材料:
1、《实习总结》;
2、《实习鉴定书》;
3、《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4、《律师实习证》;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第九条《实习总结》中考核内容如下:
1、要求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不少于参与4种案件的办案,并将办理时间、案由、指导老师、案情简介、案件主要辩论焦点、案件结果、个人对案件的分析等方面体现出来,要求实习律师填写每月办理案件的工作记录,并在考核中将进行案卷抽查(根据总结中所列案件目录);
2、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不得少于10次;
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进行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并进行记录;
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并进行记录;
5、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
第十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总结》、考评意见以及案卷的,由市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撤销对实习律师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且在两年内不准许实习申请。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律师挂名实习,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撤销其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的资格。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3年内,可随时申领律师执业证,如超过实习满期3年申领律师执业证,需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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