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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有哪些情形(什么是知识产权中专利法的强制许可)

admin6天前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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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什么是知识产权中专利法的强制许可
  2. 专利法第22条
  3. 专利强制许可的意义是什么?
  4. 专利激励奖励措施
  5. 专利授权什么意思
  6. 不服强制许可的救济途径
  7.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

什么是知识产权中专利法的强制许可

强制实施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对强制实施许可规定了三种情形:

1、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与实施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公共目的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与实施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所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一般是指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情况。

3、从属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也称作交叉许可。是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取得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第5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利法第22条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强制许可的意义是什么?

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激励奖励措施

1.专利奖酬:激发创新的源泉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可见,雇用单位在取得职务成果之专利权后,应给予员工相当的奖励或适当的报酬。

在激励发明创新方面,通常采用奖励制度,特别是企业准备追求专利数量的积累时,就必须鼓励内部所有的技术人员来搞发明,设计一个奖励制度,使他们有动力。很多知名企业都十分重视针对员工的发明奖励制度。

Canon公司不但重视技术研究发展,而且对于有贡献的技术提案奖励也相当关心,除了给予发明人适时的职务升迁外,在专利申请及授权时也有一套奖励办法。另外,对公司业绩有特殊贡献者也会相应的给予奖励。

为了鼓励员工研发、累积专利,IBM在内部也创设了一套奖金制度(见表1)。凡是IBM员工的第一次提案(FirstFile),给予奖金1500美元。从申请到核准均设有奖金。针对积极提案的发明人,创设Plateau(类似积分制——当某人的提案量达到一定分数以上者,可再加发额外的奖金)。公司内部也针对专利的使用价值,另外从第一年的权利金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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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英业达公司也对员工有奖励的设计。在申请专利的阶段,有三段时期的奖励措施。第一个时期是指在申请前就给提案奖金;专利工程师会根据提案去预先评估,若认为其具可专利性,在备齐技术资料,与事务所及创作人商谈后,确定可以申请专利时,即获得申请奖金,此为第二时期;一旦取得专利,当年度会取得奖金,此为第三时期;此外,每年都有效益奖金,被称作老人年金,有人每年可以领四十几万元台币。

2.员工的奖酬方式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

在实务上,对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员工,主要有三种典型的发明或专利奖酬形式。

①专利申请奖金

当发明创造通过企业内部评审且完成对外申请文件时,企业即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奖金。如此可鼓励员工尽力协助公司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因为专利的申请授权往往需要2~3年,若一个工程师提出方案,3年以后才拿到奖金,激励性不强,故在专利申请时奖励,可以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得到立即鼓励。

当然,专利申请不等于能真正取得专利权,因此,为防止员工提出质量低劣的技术方案,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的发明评审制度。而且这部分奖金是固定金额,不应太高,否则企业会面临较大的成本负担。

②专利授权奖金

等到专利获得主管部门的授权,并获得专利证书后,再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授权奖金。这部分奖金是固定金额,也不应太高,毕竟专利尚未实施。有的企业还会在此阶段另外再颁发奖牌,或于公布栏公布该专利证书,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无形的荣誉感,也借此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风气。

前两种奖金一般采用定额计算,大约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视企业财力及对发明创造的重视程度而定。

③专利运用奖酬

有的企业在发明创造运用于对外授权或销售产品上有明显贡献时,也会再颁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运用奖金。

此种奖酬一般是依据专利运用带给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

当然,奖酬的形式不能只限于物质。非金钱的鼓励,比如职位晋升、出国访问、奖牌发放有时更能激励员工的士气,使员工在企业内部感受到温情的人性关怀和较大的发展机会。

(2)其他相关员工的奖励

发放专利奖酬时,除了要关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问题,还要关注其他与该专利相关员工的奖酬问题。对于促进专利实施转化等工作的其他员工,也要给予奖酬和鼓励。

2007年4月施行的《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即鼓励这样的做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其职务发明创造后,单位应当对发明创造的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专利授权什么意思

专利授权的意思就是:专利权人与其他人就专利权人专有排他的专利权(包括使用、出售、制作等)的许可相关事项,达成协商一致。并且专利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不服强制许可的救济途径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为了防止不适当的技术垄断,鼓励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本章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专利权毕竟属于专利权人的民事权利,行政机关虽然可以通过强制许可的形式进行适当干预,但这种干预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势必影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切实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专利权人不服强制许可决定提供了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

二、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就使用费数额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即不愿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的数额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和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都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对这两类行政决定不服的,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依照本条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有哪些情形和什么是知识产权中专利法的强制许可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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