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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2021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admin1周前870

2021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2021最新贪贿犯罪量刑标准,2021年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此前新闻报道,2020年朱清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朱清敏涉嫌受

2021年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此前新闻报道,2020年朱清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朱清敏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2021年,法院最终判处朱清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那么2021年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情节的的认定:

受贿数额3万~2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1万~3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30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20万,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到300万的,具有以上八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以上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以上就是律赢时代网今天为大家介绍的主要内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继续关注我们。

2021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必须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受贿罪客观上主要是两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事实上

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则不成立受贿罪。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参照贪污罪处罚。且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数额

或者有其他

情节的,处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

或者有其他

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

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别巨大

,并使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

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7刑初1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江苏某集团公司、连云港某家具公司等单位和董某甲、奚某等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资产收购、苗木销售、职务调整等事项上

提供帮助

。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13万元、内存人民币148万元的银行卡、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超市购物卡、美元1.1万元、加拿大元0.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7256万元的金块,

共计折合人民币376.42124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376.42124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

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扣押,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徐某某主动交代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和扣押,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徐某某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三百七十六万四千二百一十二元四角及其孳息

予以追缴,

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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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量刑标准2021?

01逃税罪量刑标准2021?

逃税罪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因疏忽没有申报属于漏税的行为,依法补缴即可,并不构成逃税罪,逃税罪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本罪不仅仅是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逃税罪。

客观方面: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02逃税罪量刑标准2021之刑法依据

(刑法第201条)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202刑初33号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于2004年3月16日在黄石市大泉路注册成立黄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等业务,祝某某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2015年,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向常州市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销售635.159吨,收取含税货款合计人民币5541876.90元。某某公司未对华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货款收入记录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经税务机关认定,某某公司2015年偷税人民币805229.99元,偷税比例44.83%。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

采取隐瞒

销售收入、不申报销项税的手段,

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巨大

且占应纳税额

百分之三十以上

,其行为

已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祝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祝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黄石市某有限公司犯逃税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祝某某犯逃税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并处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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