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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补偿安置程序规定(北京市城市房屋***裁决程序规定)

admin2周前381

江苏省城市房屋***管理实施细则,房屋***补偿标准规定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项目评估;

(二)***人向房屋***管理部门申领房屋***许可证;

(三)房屋***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四)***人与被***人或者***人与被***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补偿安置协议;

(五)***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施工的时间,应当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的时间,***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五条***人在申领房屋***许可证时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的***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范围;

(二)***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范围图。

第六条***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许可证。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被***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租赁房屋,被***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人应当对被***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人与被***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过渡期限自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人、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人因***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的,***人应当对被***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条***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因***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被***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补偿最低标准的,***人应当按照***补偿最低标准对被***人予以补偿。***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被***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评估

第十五条对被***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人、被***人选择。

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在同一***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管理部门、***人和被***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序、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十九条对被***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人和被***人共同选定;***人和被***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人承担。

第二十条***人或者被***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人或者被***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管理部门吊销其***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与***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越或者***、***、受贿索贿、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的,其***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子***的程序是怎样的?

城市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房屋***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计划和***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许可证。

(3)发布***公告。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许可证中载明的***人、***范围、***期限等事项,以房屋***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管理部门和***人应当及时向被***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人应当与被***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5)实施房屋***。***人应当按照房屋***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实施房屋***。需要延长***期限的,***人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人可以自行***,也可以依法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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