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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征地***补偿规定(国家规定农村***补偿)

admin2周前252

国家房屋***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房屋***补偿的法律规定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国家征地补偿的标准规定为: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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