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特点有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等。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等。
一、了解撤销权的特点
了解撤销权的特点有: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
2.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3.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此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属于第三人也不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以下条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
2.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该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成立以后,消灭以前;
4.相对人知情。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醒您,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