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什么时候应成立业主大会委员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业委会成立之日起多久开业主大会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 业主大会在什么情况下成立
- 业委会成立之日起多久开业主大会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多少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
- 业委会筹备组成立后多久能成立业委会
- 成立业主大会需要多少业主同意
- 业主委员会多久可以成立
- 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在什么情况下成立
应按以下步骤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1)成立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筹备组组成单位按照业主自荐、推荐的形式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基础上确定。非住宅物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如下:①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③确定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④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⑤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上述工作①-④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2)筹备组应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区、县国土房管局对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委会成立之日起多久开业主大会
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应多长时间召开一次,当你的小区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后,就会定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由过半数业主通过,在议事规则里就会规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组织召开由业委员负责牵头。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多少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一.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二.业主大会主要议题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如果要成为业委会的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业委会就相当于业主与物业沟通的桥梁,业委会要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且很多的业委会是没有工资收益的,要做好这份工作完全依靠一颗正义之心,属于吃力不讨好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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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筹备组成立后多久能成立业委会
法律分析:业委会的业委会成立条件:小区交付以后,入住率超过50%,开发商或业主可以向街道社区申请帮助,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入住率不到50%,三年以后,业主也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具备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后30日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成立业主大会需要多少业主同意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多少业主同意
1、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什么
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如下:
1、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主总人数20%(各地情况不同)以上业主联名的;
2、已交付使用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
业主委员会多久可以成立
法律分析: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业主委员会自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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