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生二胎有什么要求和补助,要求和补助?全面解析!

admin1周前859

要求和补助?全面解析!

那么,生二胎有什么要求呢?政府又有什么补助政策呢?本文将为您全面解析!

一、生二胎的要求

1.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自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并且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独生女无子女户结婚落户的;

(3)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

3. 经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诊断出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因医学原因无法在现医学条件下治愈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4.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并且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二胎补助政策

1. 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的产假津贴等待遇,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将产假天数调整为98天,为举平措动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提高生育津贴等待遇。

2. 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00元计算,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210元计算,延长产假期间(产前至满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按每日10元计算。

3. 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产妇个人负担。

4. 实行定点分娩收费制度。具备条件的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试行住院分娩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临床护理常规提供服务,并与孕妇签订协议书。参保职工应当在本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参保职工基本医疗服务和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等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结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补助计划分娩单位维护孕产妇切身利益的必要支出。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孕妇个人负担。

5. 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孕妇个人负担。

6. 生育保险费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止妊娠的费用;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和医疗费经办机构规定的、合理的药费。参保单位职工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报销费用由单位按规定负担后按季度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到区医保办核报;市医保参保的在市医保局核报)。具体事项由社保局规定。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和规范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单位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本办法规定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除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之外);本办法未规定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经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为符合规定的费用(除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之外)。超出上述范围的费用从单位资金中列支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定点协议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出现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情形的,其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安排支付。上述费用结算后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出户,并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及时划入医疗保险结算户后支付给参保单位或定点协议服务机构。

本文链接:http://flfg.12364.com/flfg/f4842bcdc75931df.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