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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律职业道德的九种)

admin1周前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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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法官能给当事人写诉讼状吗 为什么
  2. 法官职责最新规定
  3. 法庭宣誓的内容
  4. 从任一角度,谈谈法官与检察官职业伦理差异的原因
  5. 法律职业道德约束对象
  6. 法律职业道德的九种
  7. 哪些法官制度对公正性有积极意义

法官能给当事人写诉讼状吗 为什么

帮助不大。因为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公平公正,法官只忠于法律和事实,不能随个人情感所左右,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应当对全案的事实、证据、以及影响量刑的情节,包括被告人的认罪悔改表现,有无积极退赃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做到内心确信,才会作出恰当的判决。

求情信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法官也是爱莫能助。

法官职责最新规定

法官职责如下:

1、参加合议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2、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3、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

5、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法庭宣誓的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

第三条法官宣誓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法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第五条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

第六条领誓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七条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在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任一角度,谈谈法官与检察官职业伦理差异的原因

谢邀!一个不错的选题,这不是我的兴趣领地,不过瞎说一些看法:一,法官,检察官都是以法为执业的法律专门人了,法的本意是平之如水,进而引伸这个职业特征是以公求平。二,法官,检察官是自然人,是自然人,有三朋四友,食人间烟火。可他们所择的职业,要求丁是丁,卯是卯,在公求平,主持公正,公平,则与自然人的属性有些不同。一个合格的自然人,应是仁,义,礼,智,信兼备,不说完美,圆满,至少不缺。说俗点,是德性,品行。三,做为一合格的法官,检察官,说德性,还行。讲品行,较严了,德性与品行一旦有污点,不说办案,断案,给公众的信息让人心里不舒服。如导演冯小刚,虽说有点才艺,可德性,品行“八卦”太多,且滥。由上,依法治国是宏观理政方略,法修得再好,要有人去宣传,引导,示范,警示。而法官,检察官使命不轻,责任重大。所以,对他们而言,从自然人,社会人层面说要求,规范要多一些,细一些,甚至苛克一些,这是职责必然了。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神圣,也“神秘”,但他是接地气与人,事“纠结”的职业,正气,正行,正义要从他们的言,行中彰显,表现。@杨文杰@大美西域胡杨57312731@妖百慧1

法律职业道德约束对象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在目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九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哪些法官制度对公正性有积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约束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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