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假释适用的对象包括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假释适用的对象包括以及假释的适用对象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刑事诉讼法关于假释的条款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会上,因此,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假释的适用对象
一、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
(一)对象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假释的构成要件主客体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对象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因其特殊性质,不存在假释的问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内执行,仅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也就是说,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或因执行方式,或因刑期较短所决定而不能或不必适用假释。
(二)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三)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还必须执行一部分刑罚,才能适用假释。这是因为,只有执行一定期间的刑罚,才能比较准确地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保证假释的效果;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为使假释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关于假释适用的对象包括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