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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人范围有哪些限制(关于“遗赠”你知道多少?)

admin7天前899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人范围有哪些限制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关于“遗赠”你知道多少?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2. 关于“遗赠”你知道多少?
  3. 遗赠抚养协议不公证能过户房产吗
  4. 遗赠继承最新规定
  5. 村民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是否还可处理自己的财产?
  6. 双方没离婚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写遗赠抚养协议给外人有法律效果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应当有条件地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其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否代其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一)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监护是民法上规定的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虽然对于监护的性质,学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普遍认为监护人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其中,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不仅包含保护、管理财产行为,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和处分行为。因此,法律同时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无法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故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订立遗嘱,亦无法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司法部《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亦有规定,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那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可否代其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应当有条件地认可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被监护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法律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代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其财产?这就要看代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安排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是否是违法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显而易见,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可以使被监护人生前得到更好的扶养,死后得到安葬,亦未损害其生前财产利益。而如前所述,遗赠扶养协议本质是一种合同,那么监护人就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订立这样一种合同。因此,认可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被监护人/被继承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

其次,从现实层面来看,本案被继承人系精神发育迟滞者,并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父母均死亡,亦无子女,被继承人的其他近亲属仅剩其兄、姐,即本案的原、被告。然而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非无条件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第二顺位、具有补充性质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一是弟、妹未成年,二是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三是兄、姐有负担能力。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法定扶养义务。而法律并未规定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亦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尤其是在兄弟姐妹各自成家之后,其各自的扶养义务更主要地集中在第一顺序的法定夫妻之间的扶养,及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对于确实需要扶养、照顾的成年兄弟姐妹,尤其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在其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均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应当是现行法律予以重点考量并解决的问题。

我国两部最基础的继承法法律文件——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都是在1985年施行的,距今都已逾25年。在此期间,我国已经在1999年步入了人口老龄化时期,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呈高发态势,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将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限定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会使无人扶养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当事人无法利用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解决自身的养老送终问题,从而使国家有限的社会保障力量负担更重。因此,从我国目前的人口现状等各方面因素考虑,应当有条件地认可监护人代为设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这不仅有利于弥补我国社会保障的不足,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也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充分发挥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在老有所养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三)应当严格审核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被监护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在各种遗产取得方式中具有最优先的排他效力,实际上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通常也是其继承人之一,因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应当严格审核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被监护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审核以下问题:1、严格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被监护人的范围。可以由监护人代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被监护人应当限定在有一定财产,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内。2、在监护人代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中,应当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并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以尽量减少被继承人死后遗产继承中可能发生的纠纷。3、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如果有条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由其他组织进行见证。

在被告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中,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监护人,原告及第三人作为有监护资格的人,三者协商一致,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以放弃享有的继承权、同意由第三人继承被继承人所有遗产为条件,由第三人作为被继承人的监护人并承担扶养义务,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作出上述真实意思表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可以视为被继承人的监护人为了被继承人的利益代理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第三人据此成为被继承人新的监护人,对被继承人履行监护职责,其中亦包含了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进行扶养之义,实际亦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第三人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故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承接被继承人的财产。

如果您还有法律上的疑问,欢迎关注:讲法讲理免费私信为你解答。

关于“遗赠”你知道多少?

您好!

仅就个人的一些了解作一些说明,权当抛砖引玉。

遗赠,简单从字面理解,就是“过世之后,将自己的生前个人合法财产(遗留下来的财产),赠与给他人”。按照当前法律规定,这里涉及到两个关键点:一是“他人(受遗赠人)”包括哪些人,二是遗赠的方式和要求是什么。

受遗赠人,包括哪些?

最基本的要求: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这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提及: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包括《民法典》通篇多处都会同时提及两个词语:继承人、受遗赠人。这一提及方式,其实也说明了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是有区别的。再结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中的描述可以看出: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受遗赠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

此外,“受遗赠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可以是国家、集体、社会组织,这也是与继承人之间存在的一点较大区别之处。

遗赠的方式和要求是什么?

遗赠有两种方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他人(非法定继承人,包括个人、组织)共同签订的一份、双方均自愿认同的协议。所以,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行为。遗嘱是指遗嘱人个人订立的、表达单方意愿、将个人生前合法财产指定给非法定继承人(包括个人、组织)的法律文书。所以,遗嘱是一种单方行为。

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有四点:

1.优先级上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级高于遗嘱——若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无论谁先谁后,以协议优先。因为双方共同认同的效力,要先于单方意愿的表达。

2.遗赠性质的遗嘱,受遗赠人要多做一个动作。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对于遗赠性质的遗嘱,受遗赠人得知遗赠事项之日起,六十天内需要作出接受或者放弃表示;逾期没有做出的,视为主动放弃。现实中发生过类似情况:爷爷订立遗嘱把财产遗赠给孙子,结果孙子没有在期限内做出表示,遗赠无效,按照法定继承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则不需要这个动作。也可以这么理解——自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时起,就等于受遗赠人已经作出接受表示。

3.生效的约束条件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简单理解为是一种双方合同。合同能否生效,要看双方是否按照合同办事。因此,遗赠扶养协议能否生效,要看协议双方是否按照协议内容履约。履行了,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履行,区分各自的责任而定。遗嘱能否生效(假定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除非发生受遗赠人触发丧失继承权行为(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或者遗嘱人的遗嘱为附条件遗嘱、且受遗赠人未履行条件这两种情况,否则按照遗嘱执行,因为遗嘱遵循的是“自治原则”——即充分尊重遗嘱人的个人意愿。

4.变更条件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不能随意变更。这个应该比较容易理解:协议是双方行为。任何一方,不能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修改甚至撕毁。遗嘱则不同,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因为遗嘱是遗嘱人个人的单方行为,可以随时变更想法、随时重新订立,会“自动”否定之前的遗嘱,不受受遗赠人的影响,哪怕受遗赠人对之前的遗嘱做出过接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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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不公证能过户房产吗

经过公证了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可以的,而没经过公证的,是不可以的。如果认为到法院起诉可能会伤害部分亲人的感情,也只能向亲人说明情况后,挣得他们的理解,然后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的判决再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遗赠继承最新规定

《民法典》中遗赠继承的新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村民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是否还可处理自己的财产?

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张敏夫妇没有子女,在1996年夫妇两人收养了一个女儿,2006年其继女结婚后就与丈夫一起到外地打工,从此就很少与张某夫妇来往。

张某妻子在2008年因病去世后,张某多次催继女回来,以便在生活上对自己进行照顾,但继女以各种理由借故推脱,张某想到自己将来生活无人照料,2009年,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村委会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在自己死后,全部财产归村委会所有。

2012年3月张某临终前,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交给村委会,在未与村委会协商的情况下,便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部分赠予也同孤寡老人的刘某,2003年6月张某去世后,村委会在处理完丧事后,同村孤寡老人拿着一组找到村委会要求接受张某的遗赠,村委会表示该份遗嘱无效,不能同意此事,而这时,张某的养女也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并遭到村委会的拒绝,继女以村委会歧视养女为由将村委会起诉至县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情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方式分为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规定了第三种遗产转移的方式,即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抚养协议是抚养人和被抚养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双方各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受一定的权利,协议中约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被扶养人就不得再私自处分,否则,就会造成扶养人接受遗赠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在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村委会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并注明在自己死后全部财产归村委会所有,这样,张某就无权将部分财产再做处分,当村委会履行了遗嘱抚养协议的义务后,有权接受张某的全部财产,所以张某临终前的遗嘱处分的是张某无权处分的财产,该协议侵犯了抚养人村委会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无效。

另外,既然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也就排斥了法定继承,其养女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并且养女对养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也应丧失继承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张某财产归村委会所,驳回继女上诉请求。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

双方没离婚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写遗赠抚养协议给外人有法律效果吗?

不可以,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组织等。1、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2、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3、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4、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5、遗赠抚养协议的有效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人范围有哪些限制和关于“遗赠”你知道多少?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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