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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什么情况下才会判(杀人犯一定会判死刑吗)

admin1周前1001

大家好,关于死刑什么情况下才会判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杀人犯一定会判死刑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杀人犯一定会判死刑吗
  2. 为什么罪犯十八周岁才能执行死刑
  3. 判定死刑需要宣判几次
  4. 女死刑犯在行刑前一晚发现怀孕,第二天又流产了,会被执行吗
  5. 劳荣枝会判死刑吗
  6. 为成年人杀了人 ,是等到成年后判死刑, 还是不管成不成年都不会判死刑
  7. 犯人被执行死刑的时候,会感觉到疼痛吗有何依据

杀人犯一定会判死刑吗

不一定。刑法里对杀人犯的量刑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种,所以杀人犯不一定会判死刑。致于是否判死刑,那要取决于杀人动机、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

为什么罪犯十八周岁才能执行死刑

以前犯罪行为事实都查清楚了。:召开公审大会后宣布立即执行的。会完立即押至刑场枪毙。现在接了国际的轨,就有改动了,一般不会立即执行,要高院核审批复后,并下达死刑执行令,才是罪犯最后结果了!

判定死刑需要宣判几次

一般程序一审审一次,对于事实没有查清的,可以再次开庭,如果上诉,二审一般也是审一次。时间一般三四个月。

被判死刑的,还需报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女死刑犯在行刑前一晚发现怀孕,第二天又流产了,会被执行吗

女死刑犯在行刑前一晚发现怀孕,第二天又流产了,会被执行死刑吗?

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毕竟在看守所里面,你难道是无性繁殖?

好吧,就算你有逆天能力,并且真的在行刑前一天怀孕,那么,会怎么样?

首先,恭喜那个女犯!只要被发现怀孕,就已经不再担心死刑了!

因为,我国的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不适用死刑。

看见了吧?无论是否流产,或者这个孩子是否合法,都不影响,都会改判!一般来讲都是改判无期徒刑。这里顺便说一句,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所以通常都是无期徒刑,而不是死缓。

但是,一些人就会倒霉了!那么,到底是哪些人呢?

那就是看守人员以及让死刑犯怀孕的人!

要知道,死刑犯一直在看守所里面,从判处死刑到执行,一般都是一年多的时间,

而进看守所之前,一般都有体检,所以,可以很容易追究责任,

因此,死刑犯在行刑之前一晚怀孕,那就是重大的事故哟!

看守的管教,很容易就是一个玩忽职守罪!相关人员,全部被追责!

所以,现在看守所,几乎24小时无死角的监控之下,

我很难想象,一个女囚能在行刑前一晚,发生怀孕的现象!

劳荣枝会判死刑吗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无论是证据还是什么,毕竟他在20年前杀过人,加上跟法子英杀人,即使自己没有动手,几乎也是杀人帮凶啊!

看到有人说证据问题,还有人说诉讼期什么的?英武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对于这件事情,英武认为:个案就需要特办!

七条人命啊,后面是多少个家庭,一辈子的伤痛啊!

为成年人杀了人 ,是等到成年后判死刑, 还是不管成不成年都不会判死刑

犯罪时未成年的,不适用死刑,即使在开庭阶段达到成年,也不会判死刑的,更不会等到成年后判死刑的。

现在司法机关慎重对待死刑的应用,即使是故意杀人,法律也规定有几种刑罚,未必都判死刑的。

犯人被执行死刑的时候,会感觉到疼痛吗有何依据

从全球范围来看,保留死刑的国家中,近现代的主要行刑方式包括电椅、绞刑、斩首、枪决和注射;而行刑方式不同,带给死刑犯的疼痛感自然是不一样的。如果非要说哪种行刑方式最为残酷,当属石刑法。

死刑是一种极刑,也称生命刑,是以剥夺死刑犯的生命为刑罚方式。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保留死刑的有55个左右。而行刑方式也千差万别,现代主要以枪决和注射为主,但在过去,诸如火刑、虫噬、钝击、碾刑等这种较为残酷的行刑方式也较常见。

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实际上近些年来我们已经取消了一些适用死刑的罪名,但对于一些罪大恶极、影响恶劣的犯罪份子,死刑是最有震慑和警示作用的刑罚,这大概也是得以保留主因。

过去,我国在死刑执行上以枪决为主。从1997年开始,我们将注射死刑纳入行刑方式中来,形成了枪决、注射死刑并存。我国是全球继美国之后第二个引入注射死刑的国家,之后菲律宾、泰国、越南等国家也将其作为死刑执行的一种方式。

各国之所以将注射死刑纳入进来,实际是从人道主义出发的。相较于枪决,注射死刑不仅表面上更显人道,不会“见红”,更重要的是几乎对死刑犯不会带来任何生理上的痛苦。

为什么注射死刑几乎没有任何痛苦?如果简单解释,注射死刑所使用的药物并非是我们所认为的“毒药”。实际上,注射死刑的药物包括三种,即硫喷妥钠、巴夫龙、氯化钾,三种药物无一例外都是无毒或者低毒的。之所以能终结生命,原理是通过静脉注射,在三种药物“各司其职”下,逐渐让其呼吸衰竭、心跳终止而致死,而非依赖剧毒。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硫喷妥钠是药物成分之一,而其作用是让死刑犯丧失意识。也正是因为硫喷妥钠有让人丧失意识的功效,所以理论上被执行人是感受不到痛苦的,最多可能行刑前有心理上的痛苦。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巴夫龙所产生的呼吸衰竭和肌肉麻痹作用,被执行人就感受不到了。而氯化钾是为了让心跳加速,从而使得药效推进遍布到全身,辅助加速是它的主要作用。

从药物无毒的成分和致死原理来看,被执行人自然是感受不到痛苦的,这就是为什么说注射死刑是最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其实如果不从原理角度出发,三种药物同时也用于“安乐死”,药物成分和配比几乎与安乐死无异,安乐死既然感受不到痛苦,那注射死刑自然也是一样的道理了。

虽然注射死刑让死刑犯感受不到痛苦,显得更为人道,但相较于枪决,实际上注射死刑的成本更高、环境要求更高,需要建立专门的药物注射室或药物注射车,相较于枪决只需要在空旷地带执行,投入和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也正是基于成本的考量,所以现阶段我们并未完全摒弃枪决,多数地区还是以枪决为主,像云南昆明这种完全告别枪决的城市还是少数。

综上,如果单说注射死刑能否给犯人带来疼痛,毫无疑问疼痛感是所有行刑方式中最低的,甚至无任何痛苦可言。

当然,注射死刑的应用面还不算很广,当下枪决仍然是主流行刑方式。但尽管枪决显得不是那么“体面”,实际上也无疼痛感可言,毕竟枪击的是要害部位,能在瞬间致死,还没等疼痛感通过神经刺激传导到大脑,实际上死刑犯已经倒地了。所以枪决的疼痛感也可以忽略不计,除非是“补枪”,但补枪的概率极低,一般都是一枪毙命。

如果非要说疼痛感最大的行刑方式,当属“石刑”莫属。石刑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行刑方式,也被普遍认为是最残酷的行刑方式。尽管古老,尽管一些国家取消了这一行刑方式,但在某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比如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苏丹、印尼等,依然还保留着这种古老而残酷的行刑方式。

所谓石刑,即把犯人的下半身埋在沙土中,然后众人手持石块对其击打,直至死亡。这个过程对犯人造成的伤害和疼痛感自然不言而喻。更重要的是,石块是专门事先挑选过的,目的就是为了给犯人带来强烈的疼痛感,以此达到最大惩戒和作用。

除了石刑,像绞刑、电刑这类的行刑方式,基于不能瞬间致死的事实,实际上也会给犯人带来疼痛,只不过不会像石刑那么显著。

综上而言,执行死刑时,犯人能否感受到疼痛,关键看行刑方式是哪种,如果是注射死刑或枪决,那么疼痛感很小,甚至几乎没有。如果遇到绞刑、电刑、石刑,那就另当别论了。

犯人虽然罪大恶极,剥夺其生命权也是依法审判后作出的,目的是给予他惩罚和对他人起到警示的作用,这本身无可厚非。

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剥夺其生命的同时,能否做到尽量减少其痛苦?能否给予其最后的体面?实际上这也是人格保障方面的要求。当然,各国的司法体系不一样,究竟采用何种方式行刑,我们也不能对其评头论足。

我国现在死刑的执行方式只有枪决和注射两种,这两种行刑方式几乎没有任何疼痛感所言,这也是我们司法进步、给予每个人以人格保障的最直观体现,可圈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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