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
关于这个问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涵盖了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中的化学物质:如农药、重金属、添加剂等。
2.食品中的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真菌等。
3.食品中的生物毒素:如毒蘑菇、毒鱼等。
4.食品中的营养素:如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等。
5.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如食品污染、交叉污染等。
6.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问题。
7.餐饮业和食品销售业的卫生问题。
8.食品出口和进口的安全问题。
9.食品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
10.食品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应急处理。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什么进行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的,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的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实施和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地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是什么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怎样能做到零风险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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