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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领导连带责任规定)

admin7天前707

大家好,关于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领导连带责任规定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怎样是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区别是什么
  2. 领导连带责任规定
  3. 什么是连带清偿责任

怎样是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区别是什么

1、一般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具有债务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意思。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意思就是债权人不能单独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先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要执行也是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比如:甲欠乙钱,约定丙在甲不能还钱的时候,替甲还钱,丙就为一般保证人,只需要在甲没钱或者甲不能偿还钱的情形下,丙才承担责任,法院执行也是先执行甲的财产,有一个顺序的限制。

2、连带保证也就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或者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还是比如:甲欠乙钱3万元,约定由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丙就是连带保证人,所以乙可以找甲还钱,也可以在3万元的范围内找丙还钱,没有要求必须先找甲的顺序限制。

3、实践中,对保证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若其内容既有一般保证的内容又有连带保证的内容,那么视为当事人约定不明,也就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定。

领导连带责任规定

视情况而定。如果下属是在工作期间犯错或犯罪了,领导因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下属的过错行为或犯罪行为,或者是领导虽然发现了,但是却视而不见,给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话,那领导一定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领导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管理义务,那么主管领导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

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和领导连带责任规定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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