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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怀了别人的孩子我应该怎么办
你要是骨气硬,有志气。唯一的办法就是离婚。终生跟你老婆断绝关系不来往。终生形同陌路。就当今生从来没有认识过一样。当今是法制社会,切记:劝你千万不要做出严重极端的后果。否则你就会毁了自己一生。
相信提主也是聪明人,大家都有隐私,都有尊严,,我点到为止,点破不说破。不用我说的那么直截了当,那么明朗。大家都会看明白我说的意思。
刚结婚,老公让我和他一起养他的家,供他妹读书合理吗
我以过来人身份讲,完全不合理。结婚前可以结婚后不行。
男朋友追我的时候,我跟他讲得很清楚,我家条件不行,要谈可以,但这几年不会结婚。至少要等我弟弟考上大学。当时我两个弟弟才初一,家里种地收入不高。我说你能等就谈,不能等拉倒。男朋友比我大七岁,真的等到弟弟考上大学。
在谈的过程中,我没有用他一分钱,他送了一辆自行车和一台洗衣机给我,我收下了。在弟弟考大学的那年一月,我和他领了结婚证。其实起初父母都不同意我和他交往,说他比我大太多,说他没前途。我说就凭他愿意等,就凭他在我爸病重时跑上跑下(我爸妈不知道他在帮忙),我就是掉坑里也认了。领证后,我要买房,我跟父母讲,我现在没钱,我会去借钱付我该付的那一部分,家里我会负担到七月。过了七月,我就不再负担,我要为我的小家庭奔波了。当时父母默默流泪,说连累了我。我和先生一起买房,没有用婆家的钱,钱少的部分是借的。
结婚后,我三年没买新衣,把欠债还清。慢慢地有余钱了才生孩子。在这期间,我没有再给娘家帮助,除了节日生日方面的该给的。后来父亲去世,母亲生病,我才给得多一点。至于两个弟弟,他们有自己的奔头,我从不和他们比。我只是尽到做女儿该做的本分。
在婆家,我也尽到做媳妇的本分。因为从未提过过分要求,我在婆家很硬气。只是苦了十几年,换来现在幸福的生活。
我认为,结婚前养弟弟妹妹,那是个人的事。但结婚后,还这样扯不清,会对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不管男女,都要学会与大家庭合理断离。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房产中介的员工接私活犯法吗
1看你们直接的约定内容和条款
2.生活不易,能理解就理解一下吧。都是为了养活老婆孩子,不要置人于死地。积德行善。
3.发展自己的事业,让员工够吃就不会私活了。
私自打掉遗腹子,对逝去的丈夫及公婆来说算自私吗
《打掉遗腹子,是对是错?》
我有一个朋友她就打掉了遗腹子,二婚后,没再生育,是对是错?让我慢慢道来!我这个朋友叫小尹,她在高中的时候就发现有个男生不时偷偷看她。那时候不流行谈恋爱,虽然她对他也有好感,但却埋在心里!
她如愿考上了师范,而他考上了医学院。有一次坐火车两个人相遇了!他笨笨的帮她拿行李,连她手中的小包都抢过去,说他能拿动!就这样,他们恋爱了,毕业后找工作想约来到了县城,她当老师,他当大夫,天作之合!
两年后,她怀孕了,幸福满满!但不幸的是,他爱人在她怀孕五个月时体检检查出胃癌,而且是晚期!晴天霹雳!以前他爱人总说胃疼,他自己以为总是看病忙忘记吃药而得的胃病!她与她说过好几次,你是大夫,就在医院,检查检查。他爱人说,我是大夫还不知道,吃点药就好啦!没想到年纪轻轻就得了重病!
她每天陪伴在丈夫的床边,希望奇迹能出现,但丈夫越来越虚弱,到最后已经吃不下任何东西。他留着泪对她说:你把孩子打掉吧,这个病可能会遗传!而且我以后也照顾不了你们啦!她不信,也不敢信!但丈夫是大夫!她又偷偷出去咨询了别的医院的大夫。大夫说,这样病人的后代,遗传的几率要比正常人的后代遗传几率要大一些!要是你,你怎么办?
我虽然不想让你打掉孩子,她丈夫说,我更不想你失去我后,还要失去孩子。趁着孩子还没生下来,还没有那么深的感情,赶快打掉吧!偷偷打,要不我妈不让!他流泪啦!
最后,她把孩子打掉了,三天后,她就起来照顾丈夫!她的婆婆见到她声泪俱下:你让我们家从此绝后啊!我对婆婆说:妈,我也是没有办法啊!十二天后,她的丈夫去世。之后她婆家恨她不再与她来往!而那时她28岁!
她其实一直活在自责中,后悔没有照顾好丈夫,不该打掉孩子,应该与婆婆商量,但事已至此,谁又能原谅她呢?
15年后,她结婚了。夫妻感情也挺好,男方也没有孩子!他们积极备孕,到此时她已经43岁,丈夫精子成活率低,虽然调养了三年,吃了三年汤药,但她已经无法生育自己的孩子了!
朋友们,你们说说,打掉遗腹子,是对是错?但无论怎么样,都是她一辈子的痛!
妻子瞒着丈夫,自己偷偷的把儿子户口上到自己户口簿,而且跟自己姓。男方可以起诉吗
起诉什么?孩子既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你妻子又没犯法,法院不会支持你的!
或者你是农村的,你妻子是城市的,住的房是学区房,你不让妻子把孩子的户口上到她的户口本上想干什么?
我两个孩子上户口时妻子想上成她的姓,回娘家拿户口本遭到岳父和两个弟媳的强烈反对,认为出嫁的女儿不应回娘家分家产,无奈,又随了我的姓!
养情人属于犯法吗会被判刑吗
1.养情人违法,但不犯罪。2.一般情况下,养情人违反伦理道德,也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没有触犯刑法,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则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破坏军婚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了。)3.但是,如果养情人后又与情人登记结婚,那么就可能涉嫌重婚罪,这个是可以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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