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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对行政单位强制执行立案(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是否还需要行政机关申请执行)

admin1周前1282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法院如何对行政单位强制执行立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法院如何对行政单位强制执行立案的知识,包括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是否还需要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迟迟不立案怎么办
  2. 2021民法典中对强制执行有何规定
  3. 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是否还需要行政机关申请执行
  4. 强制执行立案了多少天开始执行
  5. 不予受理执行案件立案后如何处理
  6. 执行立案后多久进入拍卖程序
  7. 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如何处理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迟迟不立案怎么办

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有哪些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2021民法典中对强制执行有何规定

法院判决下来,拒不履行判决,可能会被法院在当地公布所谓“老赖”名单,待执行判决也会上传到征信中心,计入个人不良征信。

银行贷款发生逾期次月会上报征信中心。债权方不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无发生贷款逾期,则征信记录暂时不受影响。因为人行征信中心暂末采集司法冻结扣划类信息。

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是否还需要行政机关申请执行

有了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说明经过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处罚是正确,行政机关还要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转执行局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立案了多少天开始执行

六个月内,强制执行一般立案之日起开始执行,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不予受理执行案件立案后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通过立案庭立案,案件流转到执行庭承办法官手里以后,一般执行法官要书面审查,如果经审查属于应该不予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经合议庭合议。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书,送到申请执行人后,人民法院作结案处理。

执行立案后多久进入拍卖程序

如果只是判决了要强制执行拍卖,还要三个月左右才会开拍卖会。因为还要摇珠选定评估公司进行房产评估,按评估报告的价确定保留价,再摇珠选定拍卖公司。拍卖公司要在报纸上登公告,公告必须十五个工作日才能开拍卖会。接着就要看能不能拍卖出去了。不能拍卖出去的,可再拍卖二次。每次拍卖的间格是二个月左右。拍卖公司要写调价报告给法院,法院批准后,才能再拍卖。三次拍卖都流拍的,法院还会有一个六十日的变卖期

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如何处理

在执行实践中,笔者常常看到在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象时常发生,譬如:被执行人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等等。对此,由于我国的执行规定对执行立案要求只进行程序性的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体审查,所以,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象就难以避免,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不同的执行人员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无非是裁定不予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等三种做法,针对此种情形,笔者认为第三种做法比较符合民事程序法的有关精神。 根据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由于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审查为程序性审查,而不对执行依据进行实体审查”,这样就难免有部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错误立案。 对于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行诉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但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如何处理,却至今未作规定。 实践中,有的案件在发现错误立案之前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或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有的甚至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有关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五花八门,有的承办人直接到立案庭将案件注销,有的裁定不予受理,有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的裁定撤销受理通知。有的案件由于解释工作不到位,引起申请执行人上访;有的案件法律手续不完备,后遗症较多,影响了法院的形象,亟待统一和规范。 笔者认为,应根据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参照民事和行政案件类似情况的处理规定,考虑到执行案件来源的多样性,区别处理。对于申请执行的案件,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上述裁定应叙述驳回申请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送达原处理机构。裁定后,承办人应做好善后工作,对因法律文书未生效被驳回申请的,应口头或书面告知债权人可在文书生效后再依法申请执行;对因履行期未过被驳回申请的,应告知债权人可在期限届满后再依法申请执行;对因被申请法院无管辖权被驳回申请的,可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因其他原因被驳回申请的,应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对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 另外,对于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裁定前应与有关法院联系,建议该院撤销委托;如委托法院不作答复的,受托法院可在裁定不予受理后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对于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裁定前应先向该上级法院请示,如上级法院同意执行法院意见的,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将有关材料退原执行法院;如上级法院不同意的,则应继续执行。

好了,关于法院如何对行政单位强制执行立案和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是否还需要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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