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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程序(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admin1年前103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赔偿的四种情况。

一个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人。它不仅包括合法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第二,配偶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与配偶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以夫妻名义同居有各种表现,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夫妻、以夫妻名义处理事务、生孩子、申请户口、买房等等。关于刑事重婚,最高人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同居必须持续六个月以上。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有期限吗?作者认为这是必要的。这将有助于检验和确认重婚罪的事实,使其准确、无可辩驳。至于同居,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期限来界定。第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一种暴力和伤害,包括砸财产的财产暴力、对身体的身体暴力、对精神的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等。这几种暴力可以是孤立的,也可以是混合的,大部分是混合暴力。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拒绝抚养、赡养家庭成员的行为。

四起离婚赔偿案件分析

对于重婚,如果重婚侵犯了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例如重婚者为第三人提供生活费、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工业等经济费用,重婚者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交给分割,外,还应判处重婚者给予相应的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重婚罪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判处与重婚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因重婚造成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人还应当判处向受害人作出人身伤害赔偿;对于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应当同时判处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

至于同居,由于同居和重婚只是名义上的不同,在侵权的对象、形式、内容和结果上是一致的,所以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与重婚并无不同。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不仅会遭受身体伤害,在长期的暴力下还可能造成精神伤害。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分别给予;因家庭暴力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因暴力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因正当防卫、回避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且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对于虐待,受害者所遭受的身心伤害往往非常严重,甚至超出人们的想象。因此,应根据虐待和伤害的长度和程度,增加处罚,增加精神和个人赔偿金额。特别是要考虑受害者身心后遗症的恢复和治疗,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遗弃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是主要损失,且大多对共同财产一无所知,存在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形。这就要求重视财产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正确对待分割财产,增加财产损害赔偿金额,严惩以侵占和逃避共同财产为主要目的的不法分子。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笔者认为正确合理的分割夫妻财产不等于赔偿。在分割,赔偿是财产以外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虽然它是以财产支付的,并且大多以较少或没有财产作为其外在形式,但它绝不等同于分割财产。有必要在审判中对此加以明确。在赔偿方式上,不仅是一种损失赔偿,还有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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