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民法典中什么是业主共同财产,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规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民法典规定共同财产有哪些
- 民法典规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规定
-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如何认定其是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规定如何认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
- 2023民法典中规定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 民法典规定如何认定房屋是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共同财产有哪些
共同财产有以下这些: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规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主要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予以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3x1/2)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2/3x1/2)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2/3x1/2)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2/3x1/2)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2/3x1/2)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2/3x3/4)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3x3/4)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2/3x3/4)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2/3x1/2)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影响
相较于《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民法典》改变了业主共同表决的方式,有助于提高表决效率。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普通事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重大事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实践中由于部分业主拒绝参加表决或缺乏有效联系方式,导致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无法快速形成有效决议。
《民法典》降低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即只要“双过2/3参与表决”即可,一般事项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重大事项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3/4同意”,换言之,一般事项最低只需全体业主1/3同意(即2/3x1/2),重大事项最低只需全体业主1/2同意(即2/3x3/4)。
其二,《民法典》将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相分离,大幅度降低了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维修资金的筹集需要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2/3同意,但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原先全体业主的“双过2/3同意”降为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全体业主1/3同意)即可。
其三,《民法典》新增“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须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3/4同意”,有助于维护业主权益。今后,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快递柜、广告牌、新增停车位等须经业主表决通过方可执行,而此前通常由业主委员会甚至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决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如何认定其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均认可一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套房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规定如何认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房产是婚前财产,当双方通过书面约定为共同财产。
2、房产是婚后财产,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用共同财产购买。
3、房子婚前购买,没有特殊约定,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的共同财产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以及个人财产中,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归共同所有的部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3民法典中规定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2022年新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其中包含了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以前的婚姻法在民法典中被命名为婚姻家庭,民法典中规定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呢,我接下来为大家解答。
一、民法典中规定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民法典》)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从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什么是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男女双方共同共有,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划分具体份额,由各方对整个财产享有所有权。如果男女双方之后发生离婚的情形,则在离婚时划分财产份额,一般确定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若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婚前财产也归男女双方共同共有的,那该婚前财产也变成了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些财产也会归夫或妻一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赠与人指明只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好处在于男女双方均可以处置,且处置的目的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还需要双方的意见一致方可实施。如果处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共有人的一致意见,该处置行为存在以后可能被撤销的风险。
民法典规定如何认定房屋是共同财产
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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