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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爸妈卖掉犯法吗(作为养父该怎么办)

admin1周前874

很多朋友对于被爸妈卖掉犯法吗和喂养的孩子如今被其亲生父母狠心卖掉,作为养父该怎么办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父母有权出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吗

您好!

这恐怕也是为什么关于“父母购房,要不要登记未成年子女名字”的一个比较大的议论点。大概率情况下:无权。

根据《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视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那么,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将有法定义务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处分,包括父母。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处分?

注意第三十五条:要有利于被监护人。简单来讲: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对子女的必要经济支出。因此,在父母具备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不得动用、挪用子女财产。但是,若父母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且因为未成年子女确实需要经济支持(例如,看病就医、接受教育等),父母是可以处置房产的。但要注意:处置所得,须用于子女的花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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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样处理父母卖掉自己的孩子的

如果是以出卖获利为目的,收买贩卖儿童,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有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母亲个人和村里人签了合同,把祖屋3000块卖了,这样合法吗

要看母亲那一辈里还有什么人。如果房子是爷爷奶奶留下的,而母亲那一辈只有她一个人了,她是有权利处置这个房产的。除非有证据表明她受人胁迫或欺骗,否则收回来有点难。如果还有父亲或其他人,那么她一个人签的合同是无效的,可以收回。

喂养的孩子如今被其亲生父母狠心卖掉,作为养父该怎么办

谢谢邀请,首先,真的需要你先多方确认下到底孩子在不在,因为这点很重要,我相信无论对方怎么掩饰,如果孩子真的卖了,也会有破绽的,你可以直接要求强行看下孩子也未尝不可。

否则你到时候报警了,结果孩子只是去了亲戚家住宿一段时间,影响的是你和这家人的关系。

其次如果,真的发现孩子的确不在,并且就是卖了,法律上,我会建议你报警,因为亲生父母也没有资格贩卖孩子,他们的行为已经属于涉嫌拐卖儿童罪。并且应该剥夺监护权,再把孩子交给合适的人看管。

毕竟他们把孩子卖了,但是卖去了哪里,对方是个什么样的人,我相信你也会很担忧,因为现在不少买儿童的除了把孩子自己养以外,还可能会被弄残疾去乞讨,去协助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尤其根据你的描述,这个孩子年龄不小了,6岁,一般买孩子用来自己养的,都会买几个月的最多一两岁的,所以买家很可能不是买来自己养,是用去做别的了,这真的对孩子非常的危险。

但是报警前,也要保护好自己,因为我不知道你和对方是什么关系,对方的背景等。

最后真的想说,如果不打算要孩子,请做好避孕措施,实在不行,你甚至可以打胎,但是请别生下来了,却不负责,这是个生命,不是玩具,可以随便丢,更不是你用来赚钱的工具,直接卖。有没有想过她叫你们的称呼是,爸爸,妈妈,对得起这个称呼吗?

卖掉父母房子,父母能不能要回

父母把房子卖给子女,按正常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双方可以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持相关证件资料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参考资料:《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阿富汗9岁女孩被父亲卖给55岁大爷,这在当地不违法吗

年仅9岁的阿富汗女孩,被55岁的“丈夫”强行拉走,临行前,女孩父亲乞求的一句话,让人瞬间破防。

在我们周围,9岁女孩才刚上小学三年级,还是在父母怀里撒娇的年纪,可以过着无忧无虑的童年。

然而,在阿富汗,很多女童的命运就不一样了,她们的人生,从一出生起,就注定只有黑暗。

阿富汗父亲怎么忍心把9岁女儿卖给55岁老头?

这位被卖掉的阿富汗女孩名叫马利克,才刚满9岁。在得知自己将被卖掉之前,马利克和其他孩子一样,无忧无虑,开开心心的玩耍着,享受着属于自己的短暂童年。

她多么希望时间永远停留在这一刻,她可以一直在阳光下,和小伙伴们尽情游戏。。

然而,好景不长,年幼的她不得不面对残酷的现实,她将要被父母卖给一位老爷爷做新娘,这位老爷爷自称55岁,但他的眉毛胡子都已经全白了,他看起来比自己的爷爷还要老。

马利克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担忧,这是她不愿意接受的事实,她多么希望父母能留下她,但无论她多么不愿意,却都无力反抗。

马利克的父母为何如此狠心的对待自己年幼的女儿?其实,他们只是为了求生。

马利克的父母表示,早在几个月前,他们就已经卖掉了12岁的女儿,现在家里又揭不开锅了,这次就只能卖马利克了,不仅如此,之后他们可能还会卖掉年仅2岁的女儿。

马利克的父母不是不爱自己的孩子,这也是无奈之举,如果不卖女儿,一家人就活不下去了。马利克的父亲表示,为了保住女儿,自己也努力的出去找工作,但根本找不到,妻子为了维持生计甚至去乞讨。一家8口人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只有卖掉马利克,一家人才能继续活下去。

尽管马利克对这位白发老人充满恐惧,一直靠在母亲旁边哭泣,她的父亲还是毫不犹豫的和买家完成了交易,以约合1.4万人民币的价格,卖掉了自己的女儿。

在马利克即将被带走以前,她的父亲乞求的对这位比自己年长很多的女婿说:“这是你的新娘,请你照顾好她,不要打她……”她父亲的这句话,让无数人瞬间破防,泪流满面。

这位55岁的老人答应了马利克父亲,不会打马利克,但他也明确表示:“我付了钱买的,无论我做什么都不关你们的事。”说完拉着马利克往外走,马利克拼命挣扎着不愿意走,但弱小的她,终究无法抗拒残酷的命运。

而这一切痛苦的源头,都仅仅只是为了活着。

阿富汗畸形的婚俗制度

在阿富汗,如今依然维持着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只要有经济实力,阿富汗男子一生可以娶多位妻子,即使人到老年,依然可以自由娶妻。

上图为12岁的女童,和他55岁丈夫的合影,而这名男子,其实已经娶过一个老婆,还生了四个孩子,估计他孙子的年龄,都比这位女孩还要大了。

按照我们的思维来看,这男子已经有老婆有孩子了,他再娶妻,难道他的原配老婆不会反对吗?

事实是,她们根本没有反抗的权利,在阿富汗,女人的地位非常低下,她们甚至都不能工作,不能随意出门,一直得依靠丈夫生活,所以他们对丈夫可以说是唯命是从,根本没有反对的权利。

在阿富汗,9岁女童被卖给55岁男子,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答案是肯定的,这种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阿富汗法律规定,16岁以下的孩子,禁止成婚。即使他们的行为不算是卖女儿,只是正常的收彩礼嫁女儿,也是违法的。

但是,他们却不会受到处罚,因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对阿富汗人民来说,并没有什么约束力,因为这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如果严格执行的话,恐怕阿富汗的监狱都关不下这么多人。

下面这张图片是阿富汗人举行的集体婚礼,令人震惊的是,新娘全部都是儿童模样,可见童婚在当地有多么普遍。

究其原因,很多当地民众都因为严重缺粮随时面临饥饿,只能通过卖女求生存,而阿富汗政府却无力改变粮食短缺的现状,所以就很难严格执法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

这对于阿富汗人而言,是灾难级别的恶性循环。这些小女孩从小就没有了选择人生的权利,他们不能上学,也不能拥有独立的人格,完全成为了别人的附属品。

从根本原因上来说,只有祖国强大了,人民才能真正的过上好日子。感谢我们伟大的祖国。

如果儿子在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卖掉父母的自建房。父母能追回吗

引用之前的一个案例作解答:

米先生与姐姐一家三口和母亲一直共同居住。

2009年9月,县城进行城市改造,米老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获得该县某小区的三套楼房,三套楼房当时均未办理房产证。

2011年9月,米先生私下将其中一套拆迁得到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郭先生。

郭先生交齐房款后入住,郭先生找到米先生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证时,才得知拆迁协议上登记的拆迁人为米老太,必须由米老太出面才能办理。

此时,米老太也才得知房屋被儿子卖了。为此,米老太将儿子和郭先生一起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郭先生腾退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郭先生无权取得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米先生卖给郭先生的房屋,所有权属于米老太,米先生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合同签订后,米先生既未取得案涉房屋的处分权,无权处分的行为也未得到米老太的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郭先生虽然属于善意的买受人,也支付了合理的房屋转让价款,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在米先生无权处分的前提下,郭先生无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郭先生应当腾退案涉房屋。

若房屋办理了过户,米老太可要求米先生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当初郭先生成功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则善意取得了案涉房屋,米老太就无权要求郭先生腾退房屋。此时,合法权利被侵害的米老太就可以要求儿子米先生进行赔偿。

文: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付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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