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可撤销的偏颇行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存在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最后还需要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一、破产撤销权有哪些适用范围
破产撤销权适用于如下范围: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如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偏颇行为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
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有下列四个构成要件:
1.其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
3.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提醒您,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还要有恶意。
三、破产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各国法学学者存在着诸多争议,大致可以分为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和责任说。
1.形成权说。实质上是将破产撤销权视为否认权的一种,即否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行为的效力。
2.请求权说。破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者,对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只享有对受益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3.折中说。破产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双重性质,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既可以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又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