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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被批行为不职业,大家怎么看
曾经轰动社会引起热议的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原定于21日开庭,哪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党琳山提出管辖权异议,遭到法庭驳回后,他在开庭进行27分钟后,直接退出法庭。这让广大群众都惊呆了:还有这种操作?!
随后律师发表自我辩护的微博文章,也有声音支持:是为了追究消防和物业的责任,是为了真相,是抗议所谓不当的司法程序,所以支持。
提出管辖权争议,只是党琳山的辩护策略,是处于劣势的辩护律师拖延战术的常规手段。杭州中院审理符合程序,不存在管辖权异议。
有人认为,本案中追究消防和物业的责任是“关键”。但是真相固然要,然而“要真相”并不构成律师退庭的理据,退庭本身对委托人很不负责任。莫焕晶纵火事实确凿,即使消防与物业有懈怠履职不力,也不能减少保姆的刑事责任,更不能改变纵火与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
而且党琳山在法庭临时退庭的做法,不符合他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应有的素养与伦理。党琳山实质上已经自行放弃了莫焕晶的委托,还发布“若法庭指定律师,莫焕晶肯定死”这样的言论,明明是自己主动放弃辩护责任,真的很不专业了。
现在,党琳山律师将自己塑造为一个要真相不得、激愤之下退庭抗辩的形象,对他本人的社会影响或许利好,但细究下来,对委托人莫焕晶没有丝毫帮助。事实上,莫焕晶就此失去了宝贵的辩护时间和机会。辩护律师本应拼搏在法庭上,现时却战斗在舆论中。
总之,杭州中院不会因律师退庭放缓进程,很可能会取消党律师辩护资格、为莫焕晶指定律师等之后重启庭审。空空觉得,作为被告的律师,当场退庭,从专业度上来说,就是不职业的。至于追求真相的社会舆论,并不能成为退庭的理由,以及为自己开脱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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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无权解聘被告人的律师。
被告人聘请律师,是被告人和律师之间签订的合法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只要合同合法,自愿,合同就有效,其他人无权干涉,法院也无权干涉。
2.党律师如果被停止执业,则需要更换辩护人。
如果党律师因为退庭事件而收到司法局处罚,如暂停执业半年,则党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自动终止,被告人需要另外聘请律师或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部门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3.被告人一定要有律师为其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4.如果党律师没有被停止执业,其依然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杭州中院认为党律师的退庭行为是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辩护,笔者不认同。党律师的退庭行为,恰恰是其辩护策略之一,是一种比较另类的辩护方式,但决不可视作拒绝辩护的行为。
你们觉得杭州纵火案保姆莫焕晶应该判死刑吗
谢邀。杭州纵火案保姆于法于情,都应被判死刑。莫焕晶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欲,纵火致使4条鲜活的生命被大火吞噬,生命无辜被剥夺。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无以想象!像这种人性丑陋、蛇蝎心肠的女人,如果还活在这个世上,还有何天理可言?不判其死刑,不足以平民愤!莫焕晶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即纵火罪,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章、第115条有关规定,应在判处死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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