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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异地补偿的规定

admin2周前329

重庆农村房屋***标准

法律分析:据了解,重庆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为: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019年重庆市房屋***管理条例及***补偿标准(全文)

重庆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人、被***人及其房屋承租人:***人是指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单位;被***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城市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人给予补偿、安置;被***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工作的领导。土地、建设、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第七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对房屋代办***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资格证书;(二)制定城市房屋***评估规则,监督房屋***评估机构的房屋***评估行为;(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许可证,发布房屋***公告;(四)对房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六)对下级***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区、县(自治县、市)房屋***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许可证,发布房屋***公告;(二)监督房屋***评估机构的房屋***评估行为;(三)对房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五)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第八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区、县(自治县、市)房屋***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九条因建设需要***城市房屋的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许可证。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区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许可证。第十条申领房屋***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房屋***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房屋***公告形式将***人、***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自领取房屋***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的,房屋***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的除外。第十二条***人应当在房屋***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范围。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范围的,***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资格的单位实施***。***人委托有房屋***资格的单位实施***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人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批准***的房屋***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让***业务。房屋***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第十四条搬迁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腾地的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的,***人应当在***腾地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五条***人与被***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租赁房屋的,***人应当与被***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的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诉讼期间,***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第十七条在房屋***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人与被***人或者***人、被***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向批准***的房屋***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人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第十八条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申请人民***强制***的,强制执行费用由***人负担。实施强制***前,***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第十九条***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的房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变更手续。***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原***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第二十条***人实施房屋***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房屋***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被***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人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四条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档案资料的管理。***人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在完成***后3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主管部门报送***档案资料。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五条***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第二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核发房屋***许可证的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被***人对***人委托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其另行委托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房屋***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房屋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70%。第二十七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评估业务,须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客观、公正、科学执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执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屋***评估机构名录,建立房屋***评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评估技术规范,加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监管。第二十八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人与被***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九条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学校、医院等用于公众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条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产权调换,由***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一条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二条拆除租赁房屋,被***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人对被***人给予补偿。被***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人应当对被***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基础设施,***人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执行,恢复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补偿。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拆除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在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由***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房屋***主管部门在***前应当组织***人对被***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五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主城内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并提供两处以上房源供被***人选择。***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确需过渡安置的,应征求被***人的意见,报区县(自治县、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第三十七条在原***范围内进行安置的,***人应当先建安置房。***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由先行搬迁的被***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八条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权,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让。第四章***过渡与补助第三十九条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第四十条***人不能一次解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自被***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第四十一条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人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二条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因***人没有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被***人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人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并必须腾退周转房。第四十四条因***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人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对由***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人,从逾期之日起应按超期增加比例部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未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所有***安置任务的建设项目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用地、规划变更的,起用地规划变更手续无效。第四十六条房屋***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房屋***评估业务的,依法取消其房屋***评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评估资质或评估人员资格。第四十七条***人不按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由房屋***主管部门对***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八条***人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房屋安置被***人或将有产权***的房屋安置被***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城市房屋***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第五十条侮辱、殴打房屋***工作人员,阻碍房屋***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核发房屋***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的房屋***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无效;核发房屋***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非住宅是指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有非住宅用途记载内容的房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涉及的费额标准、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参照本条例执行。三峡库区城镇***的房屋***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生效前已发布***公告的工程,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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