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养父母已经离婚,但他们仍有责任向养女支付赡养费。
经查明,原告是被告收养的女儿,是原告婚姻期间的代理人。2006年1月23日,被告与原告的代理人在日照市岚山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协议规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岁。此后,原告的代理人将原告带走,并于2006年9月安排他在一所大学学习4年。原告委托代理人支付第一学年学费2 500元,住宿费500元,第一学年教材费3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后,被告拒绝支付。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和被告是养父养女关系,但根据法律,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同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被告和原告的代理人都有义务支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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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满18岁,依法享有受教育权。所发生的教育和生活费用应由被告和原告的代理人共同承担。因此,原告以正当理由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和学费。法院表示支持并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