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被老师体罚过的孩子犯法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被老师体罚过的孩子犯法吗以及作为学生家长,如果您的孩子因为淘气被老师体罚,您会怎样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体罚会对学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体罚对学生造成的影响应视体罚的轻重程度而定,一般来说孩子有了错误,老师对其施以轻微的体罚,促使学生承认错误、改正错误,这类体罚对学生造成的影响不大。而殴打、罚跪等带有侮辱性质的体罚,会对学生造成很大的伤害,使学生的身心蒙上阴影,产生报复心理或者以暴制暴的畸形心态。之前,新闻报道一位常姓学生,因为上学期间受到老师的体罚,几十年后将老师拦截路上施以暴力,影响非常恶劣,网络上几乎一边倒地谴责老师。体罚是把双刃剑,不管老师处于好心也罢,恶意也罢,终究害人又害己。老师们,冲动是魔鬼,千万不可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啊!
老师罚孩子写作业,算不算变相体罚
老师罚学生写作业,还真是算变相体罚。按道理还真是不合适的。
不过,遇到部分学生批评听不进,教育了又不改,长短就是不想学习。如果这个老师是个靠夸孩子就能让学生努力学习的所谓专家,问题就好办多了。可惜老师大多不是这样的专家。于是没辙了,只好试着让学生多写会儿作业,以示惩戒。
大多数老师也明知这样做不太恰当。虽然是为了让孩子改正错误,从此努力学习。但这毕竟是变相体罚啊。虽属于不得已而为之,但事后心里肯定会忐忑不安的。
这时如果你觉得这事儿虽然对孩子有些儿伤害,但也不是很大。再说了,这不是为了让孩子学好吗?从行为上原谅了老师,从情感上感谢老师,这事情也就过去了。若你再能在孩子面前帮老师说几句话,说不定孩子还真就改好了呢。照此发展下去,你的孩子成才的希望是很大的。
毕竟孩子是很可宝贵的。再说了,若你家孩子感到很委曲,你也觉得气不过,可以找当事老师交涉。他若认错态度不好,你可以直接找校长。最终老师会向你赔礼道歉的。
这样以来,老师以后再也不敢罚学生写作业了。孩子也舒心了,你也解气了。……一个熊孩子也可能就此起步,一天天长大了。这最后的结局吗,可能就由不得你了!
如果学生把老师给揍了,学生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在以前若出现这种现象,一般是让学生休学,因为学生是进校学习的,而不是管教学校老师的。而现在不同了,得进行调查,家长参与处理,还要私下给家长谈话,并进行一系列必要说服方可实行。实际我认为这是怂恿,给学生助力,当然上有政策指导,不能进行体罚,进行说服教育,实际出现这种情况对教师,对学校影响不小,应该休学让其反思为好。
殴打老师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法律依据是什么,不接受道德评判
我为什么认为常仁尧20年后打老师案无罪
朱金刚律师
前天12:34·律师
我为什么认为常仁尧20年后打老师案无罪
主题词: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网络传播、犯罪行为、继续犯、连续犯,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前言:
写此文章仅作学术讨论,无关其他。
常某一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和热烈讨论,逐步形成两种声音和意见:第一种犯有寻衅滋事罪,其中又分为2种意见一是该重判、二是判的太重,该轻判;第二种意见是无罪,不应定罪量刑。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我也对该案发表了我的意见和简略评述:不构成犯罪。
再三申明:写此文章仅作学术讨论。
现从各方媒体及滦县法院庭审获悉情况如下:
案件过程:
1、2018年7月某天,常某和友人路边遇到受害人张老师,因初二上学时被该老师殴打、羞辱,遂上前殴打张老师(伤情不构成轻伤),整个过程由友人持常某手机录制视频约9分钟许。
2、同年8月24日,常某剪辑1分多钟视频传于初中同学杨某等2人及宗亲群。“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4日,常仁尧截取前1分09秒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杨某。同年11月15日,又微信转发给同学辛某,后辛某又转发给其他同学。”
3、同年12月15日,该视频迅速在各种微信群转发传播,随之被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关注报道。
4、同年12月19日,常某录视频承认其殴打了张老师,后其父联系常某回家配合公安调查途中被当地警方采取措施后移交滦县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移交检院起诉,后于2019年6月12日开庭审理。
5、于7月10日公开宣判常某获刑一年6个月。
分析如下:
1、刑法是规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刑事处罚的法律。具体到本案,常某确实有殴打他人行为,但他的行为的主观动机就是报复伤害,是由于20年前受害人的体罚、殴打、羞辱长期心理压力得不到释放,故意伤害的主管意图明显,并非寻衅滋事罪的追求心理刺激、发泄情绪;其行为的直接对象是特定的受害人,并非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最明显、也是最实质的区别。
2、本案的伤情鉴定不构成轻伤,也就是说不符合“(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中司法解释规定,同时也未符合司法解释的其他规定所述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全案视频经公诉机关提证法院各方参与人质证,视频全长9分多钟,前面1分多钟是常某殴打的经过,后面是常某、受害人争吵及路边群众劝说的情况,事后争议双方各自离开,均未报警事件平息。视频当中并未造成当地较大规模的社会秩序的混乱,难于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常某传播编辑后的1分多钟的视频与同学杨某、辛某和宗亲群(人数多少庭审中未能实时披露)发生在殴打行为结束一个多月以后,后经他人(公诉机关未能确认最终是谁引发大量传播,但可以确定常某发送的人数和范围局限于上述人群)传播后引发广泛传播。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常某传播行为对象和范围均较为有限,不是引起广泛舆论的传播者。从最高院司法解释看,常某不存在诽谤意图、不存在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广泛舆论的影响一方面是信息的传播速度有别于传统信息传播渠道,另一方面也是各类媒体和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但造成广泛舆论和“情节恶劣,破环社会秩序”还不能直接划等号,公众的知情权利和“破坏社会秩序”如果能划等号的话,我们所有的新闻媒体和各类自媒体都是帮凶、都是犯罪的行为者,我们的刑法是否都要予以刑事处罚呢?!
5、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舆情数据看,正好说明公众有获悉信息和表达自己意思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评论意见偏负面影响,就认为常某的行为破坏网络和现实的社会秩序,请问公诉机关滦县的社会秩序有因此案混乱了吗、全国的社会秩序混乱了?
6、从行为上看,常某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连续犯、或者继续犯,其殴打行为的动机直接决定是对特定受害人的故意伤害,其行为表现就是报复伤害行为,不是追求发泄情绪、心理刺激的随意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伤害,所以公诉机关、法院将殴打行为和传播行为视为一个连续的犯罪行为过程看待是错误的,殴打行为没有连续或继续发生,传播行为也不是殴打行为的继续。
7、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看,既然殴打行为和传播行为不是一个连续或继续的行为,那么就不应当合在一起评价。也即是说常某造成目前广泛舆论的现实情况,不是常某的传播行为和该行为的主观追究辱骂、恐吓、诽谤的心理刺激等因素造成的,我国的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始终追求客观和主观的相统一,需要对犯罪行为客观分析但绝不能重复评价或者混淆评价,结合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分析,坚持行为分析在先,主观分析在后,才能科学厘清犯罪构成。
写在最后,师生关系历来要求尊师重道的道德遵守,但这一传统观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价值。
从法律上看,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师是服从于学校的履行教育义务的具体执行人,教师并不能因此获得体罚、殴打、羞辱学生的超越法律的特权,从各类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看,都是禁止教师作出以上行为的,即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去寻求伤害他人的特权。本案常某殴打他人是错误的,但不构本次讨论的罪名,当然也不构成故意伤害。但可以予以治安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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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每次考试不及格,老师可以体罚学生吗为什么
不可以,应正面引导和教育。棍棒下面出孝子,已是历史了,不可秉承下去。应科学的教育学生,手段要正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作为学生家长,如果您的孩子因为淘气被老师体罚,您会怎样做
我不赞成体罚,鼓励大于鞭策,表扬大于批评,孩子纵然有错,以批评教育为主,引导也尤为重要。体罚是老师无能的表现,我也是一名教师。
孩子二年级,老师性格不好,经常体罚孩子,该给孩子换班吗还是继续待在这个班,培养孩子的抗挫折能力
根据学校的管理办法,在本校是不能换班的。实在不愿意在本班上了,只能是转学。假如转学又不现实的话,我觉得还是采取一种委婉的方法,去和老师沟通一下,也许情况就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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