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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基本制度)

admin6天前635

大家好,财务会计制度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会计基本制度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基本制度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 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3. 会计制度的三大原则
  4. 会计基本制度
  5. 企业会计制度6项
  6. 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7.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各种核算制度及办法。

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是配套执行的。区别是:财务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事项,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的会计业务核算事项。

财务事项在经济活动发生后需要按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及权限进行内部审批,只有经过审批的事项,会计人员才能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联系是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所规范的业务事项其实质都属于企业的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会计制度的三大原则

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客观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

二: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

划分权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三: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谨慎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基本制度

会计制度有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制度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总,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所属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

会计法律:

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地位:法律效力最高,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的依据。

包含:《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

颁布: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地位: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部门规章:

颁布: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

地位: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包含:《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政府会计准则》。

地方性会计法规:

颁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

地位:本地区规范性文件。

包含:《河北省会计条例》。

企业会计制度6项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应包括以下:

1、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财务管理部门应明确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2、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内部审批权限。

3、完善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并正确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

4、财务部门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企业各项财务预算,根据年度预算的目标,分解指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检查和考核,以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实施。

5、财务部门要依法合理筹措资金,并有效使用资金。

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会计法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让国内的国有事业单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的会计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该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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