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和台湾省居民在大陆申请结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省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双方必须向中国大陆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大陆方面: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省: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省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明;
(3)台湾省公证处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及户籍证明复印件。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内地居留超过六个月的,还须出具内地公证处出具的无配偶声明;
(6)在香港或澳门停留超过六个月的,还须出具香港婚姻登记局或澳门婚姻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七)在外国连续居留满六个月的,还必须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9)大陆居民定居台湾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还应出具经原居住地mainland China公证处公证的赴台前婚姻状况证明。
3.一方或双方离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4.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发给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由台湾省有关部门出具,应经台湾省公证处公证。如果是外国机关出具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