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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8条全文
民法典118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1][2][3][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基本法第23条什么意思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民法典的别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3日,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民法典全文完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民法典153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烟家庭、继承、侵权责
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便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它的第一百五十三条具体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张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修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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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抢先知
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深圳经济特区“破冰”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深圳经济特区“破冰”,在4月29日召开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拟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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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许多人听到个人破产制度的第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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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
①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或重整?
A:在特区居住且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在特区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该自然人的配偶;该自然人配偶在特区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特区居住且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本条例清理债务。
在特区居住且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前两款规定的自然人在特区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照本条例清理债务或者重整;前两款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或者其配偶在特区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清理债务或者重整。
②欠多少钱可以申请破产或重整?
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破产或重整。
③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A: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第五条【申请权】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一百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三条【管辖】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④申请破产后,债务人会有什么权利
限制?
A:(一)债务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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