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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新安全管理法
1、2021年新的安全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订版,于2021年4月29日经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
2、此次修订版的主要修改包括: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风险评估制度等;增加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等。
3、此次修订版的目的是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1、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4、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5、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6、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7、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8、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9、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0、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1、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2、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4、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1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6、(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17、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8、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9、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0、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1、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25、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6、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7、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8、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9、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0、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31、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32、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3、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35、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36、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7、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8、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9、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0、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1、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三、房屋出租合同中对热水器如何规定才能免除房东的责任
只要租房前合同里面写明租户违规用电器导致事故于自己无关,这样可以使自己免去很大一部分责任,但是租户是在你出租的房子里面出事,那么你肯定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所以出租房尽量不要让租户安装电热水器,洗澡可以去外面公共浴室。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