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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避孕药犯法吗
不犯法,避孕药是正常药物,不犯法的
嫖娼是违法还是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治安案件实务指引
文章来源:问律公众号警书LawSir整理
编者按: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现将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治安案件中常用的法律依据、裁量基准、处置要点、证据规格及常见实务问题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情节较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以卖淫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固定住所专门从事卖淫的,不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
三、先期处置要点
(以发生在宾馆内的卖淫嫖娼为例)
1、民警到达现场,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2、进入宾馆前台查询。
(1)表明警察身份;
(2)查询涉案房间客房登记信息;
(3)初步获取嫌疑人身份信息。
3、确认嫌疑人身份。可以要求前台工作人员配合打开房间接受检查。
4、进入现场前,确认执法记录仪处于开启状态。
(1)处置过程中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2)保护民警自身安全。
5、进入现场,控制在场嫌疑人。
(1)对男女双方当事人隔离控制;
(2)现场实施警戒;
(3)关闭宾馆房门。
6、现场开展案情初查。
(1)核实嫌疑人身份和关系;
(2)是否存在金钱交易的违法行为;
7、确认案件性质,及时呼叫增援。现场有女性涉案人员,应当通知女性工作人员到场增援。
8、固定现场证据。
(1)涉案现场拍照取证;
(2)现场物证及时采集。
9、增援警力到场,案件规范移交。
四、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问明卖淫、嫖娼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
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
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
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
7、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验笔录
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过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四)性病检查结论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五)物证、书证
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照相附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辨认笔录
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五、实务问题
1、卖淫行为的主体是否包括男性?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故卖淫行为的主体包括男性。
2、行为人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着手实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或者已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如何定性?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着手实施,是指为卖淫嫖娼行为准备实施的条件,如共同前往卖淫嫖娼场所等。
3、如何区分卖淫行为与一般色情陪侍服务的界限?
一般色情陪侍服务,是指行为人以出卖色相为手段,提供不包括发生性行为在内的一般色情服务。这里的“发生性行为”应作广义理解,除了包括男女异性之间生殖器的结合,还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例如,在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引诱、组织一些女子对顾客实施下流的举动和行为,如进行猥亵,只要没有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就不应按卖淫行为处理。
4、如何区分嫖娼行为与《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嫖娼的行为。
严重性病,是指传染性强、危害大、发病率高的性病,如梅毒、淋病等。根据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构成,一般的嫖娼者并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只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嫖娼者才能成为传播性病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0条规定的“明知”:
①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②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③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360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他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如果嫖娼者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嫖娼行为的,应当以嫖娼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嫖娼者明知自己患的只是一般性病,而不是严重性病,实施嫖娼行为的,不构成传播性病罪。#法律##普法行动##必知法律常识##自爱#
手动避孕套被盗取
手动避孕套被别人盗取了,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出面协助处理,不管被盗的东西价值多少,我认为大家都要养成报警的习惯,虽然说人民警察会辛苦一点,但是可能会给他们带来惊喜,也许他们可以从这个个案中发现更大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制假避孕套窝点被查:涉案金额超500万,你怎么看
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大有人在。古来有之,现在有之,未来亦有之。只能希冀法制之日益完善,提高量刑,让犯法者三思而行。
女性被侵害的时候,拿出避孕套交给罪犯可行吗
女性被侵害的时候,主动拿出避孕套交给罪犯,可以避免意外怀孕,防止感染传播疾病,但是不利于维权和起诉对方。
一个轰动一时的案例2011年5月17日,年仅26岁的贵州毕节某中学英语老师周某,以及另外几位,被领导要求陪几名相关部门人士喝酒,本身就不怎么喝酒的她,那一天陪别人喝了十多杯酒,酒醉后被当地国土资源所的王某侵害,第2天清醒之后报警,接警后她被告之“戴套不算强奸”,劝她和对方私了,这件事情被周某发到天涯论坛,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后来2011年7月13日,毕节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王忠贵因涉嫌强奸女教师被依法逮捕。而“戴套不算强奸”因为这个事件的特殊性,也被收录至相关百科词条。
关于强奸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我的理解,使用药物让对方失去反抗能力,或者让对方睡着,用酒把对方灌醉,用刀等工具胁迫对方,捆绑对方,趁对方睡着冒充对方的丈夫等等,凡是不是女方主动愿意,采用非常手段和女方发生关系的,都算是强奸。
主动拿出避孕套不好界定是否自愿女方在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时候,拿出避孕套是为了保护自己,因为谁也不知道对方是否有传播性的生殖系统疾病,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防止自己意外怀孕,但是由于是主动把避孕套拿给对方,这个过程中可能就明知道自己可能反抗不了,然后就采取了妥协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因此过程可能不会存在,很明显的强迫或者反抗,给人的感觉就是顺从。
在这种情况下就很不好界定受害人到底是出于自愿和对方发生关系,还是受到了对方的胁迫,因为这种事情可能来不及录音录像,也没有其他证人,唯一可以拿来做证据的,就是避孕套和避孕套里面的体液,而如果嫌疑人把这些带走,那么根本找不到证据,证明是被强迫发生关系。而大多数强奸案的发生,都没有用避孕套,事后可以从女方的体内采集男方的体液作为证据。
避孕不是只有安全套,但使用避孕套却是保护自己的手段其实更多时候可能主动拿出避孕套是为了防止怀孕,但是有的人可能也没有反应过来,或者说有的人只知道有事前避孕药,但是没有想过还有事后紧急避孕药,三天之内有效,从收集证据的角度出发,也是为了防止出现证据不足,我们不应该拿出避孕套,在事后我们也不需要马上洗澡,防止因为冲洗的次数太多,或者在受害人有意识的蹲立让嫌疑人的体液流出体外的情况下,而导致证据消失。当然了,用来擦拭的卫生纸,也可以作为一种证据。
但是主动拿出避孕套来,也是有其好处的,不仅仅是因为实施侵害的嫌疑人,我们不知道他平时的私生活怎么样?也许它本身有生殖系统传播疾病,另外也可以防止怀孕,最最重要的是,我们有的时候遭受侵害,可能不仅仅是身体方面的,这时候有可能还会遭受到性命的侵害,也就是说可能会被对方杀人灭口,当我们主动拿出避孕套去配合对方,选择妥协,也是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一种方式。所以当我们遭受侵害的时候,要不要拿出避孕套,可以自己斟酌一下,看看对方是否表现的残忍或者凶恶,任何情况下,生命安全才是第1位的。
用安全带套会被按未系安全带罚款吗
不可以用安全带套,属违法,会罚款。安全带是生命带,开车一定要带,在行车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对人的防护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平常间很多人对安全带认识不完全,认为很麻烦,不舒服,是累赘,没有什么多大的作用,实际上真正最关键的时候就有用了,能保命。为什么大家对安全带不重视呢?因为很多人平常用的安全带没有派上用场,所以对安全带的作用产生麻痹大意,不认真重视。在此我也祝愿大家安全带天天用,但是永远也不会出现紧急状态的作用!
受害者递给对方安全套,会对强奸犯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吗
女性被侵害的时候,拿出避孕套交给罪犯可行吗?
当下,西方国家的女性相对东方女子更喜欢用避孕套,而在欧美等国家地区,由于治安问题的存在,强奸案件与凶杀案件存在较多,其中甚至有先杀后奸的案件。这就让人开始深思,如果女性在被侵害的时候,拿出避孕套要求罪犯戴上,并保持穿着,罪犯是不是就会认为女子是属于自愿的,并排除反抗的可能性,如此双方就会放松下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强奸后杀戮的行为发生。
此外,女性在侵害时拿出避孕套除了可以减少杀戮之外,还可以避免女性受到性侵犯之后怀孕。侵害对于女性来说是痛苦和有阴影的,但是如果罪犯未戴避孕套,同时又患有性病或者是艾滋病等传染病,这就会让女性陷入疾病的危险之中,并且这样会让女性一辈子受到影响,而这种影响除了心理的同时还有身体的。
当然,针对避孕套这件事,其实还是存在一些非议的,比如有些人会觉得,女性被侵害了,自然事后是要报警按强奸罪处理罪犯的,可是如果案件中的女性是自己递上避孕套要求罪犯戴上进行侵害的,这在法律上女性主观意识就不是属于强迫,这就会让强奸事实不成立。其次,不说强奸罪能否成立,就假设能成立,那么警察在获取证明罪犯犯强奸罪的证据时,就会遇到很大的问题,会没有证据证明。
因此,女性在被侵害时,是不是拿出避孕套让罪犯使用不能以单一的答案呈现,这需要考虑很多方面。
但是站在健康角度,虽然戴上避孕套无法取证或者无法证明强奸的事实成立,但是至少能让被侵害的女性在损害程度上降低到最小。只有自身健康,才能有机会出庭作证,坐实罪犯犯罪事实。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