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胁迫协议无效如何取证出证这个问题,胁迫证据认定的标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胁迫证据认定的标准
如何认定胁迫行为
胁迫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l)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2)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此种情形下,不仅合同无效,而且胁迫人直接侵犯了被胁迫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和构成欺诈行为类似,构成胁迫也必须具备4个要件:
(l)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故意,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明知会造成被胁迫人发生恐惧而故意进行威胁;第二层是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以将来发生的损害,也可以以直接发生的损害相威胁。受胁迫危害的人既可以是被胁迫人的被代理人,也可以是被胁迫人的父母、配偶、儿女等亲属。受危害的客体是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或者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
(3)被胁迫人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该要件要求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如果一方有合法根据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胁迫和欺诈是两个比较相近的概念,因为二者主观上都有故意,并且其实施的行为都具有不法性。但是,胁迫的危害程度较欺诈为大,因为欺诈仅是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胁迫则以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如果直接给对方或其亲友造成损害,则构成侵权。
胁迫什么意思
意思是:威胁逼迫。
拓展造句:
1.我决不怕任何人的胁迫。
2.行政院三令五申,要切实制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胁迫民众。
3.命运不能妨碍我们的欢乐,让他来胁迫我们吧!我们还是要欢笑度日,只有傻瓜才不是这样。
4.我决不怕任何人的胁迫。
5.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被胁迫签了借条但是没有证据咋办
建议向警方报案,说明被胁迫签借条的情况,警方可以协助调查并提供帮助。此外,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未有证据之前,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合同有效无效
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明显违反国家法规及强制规定的为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显失公平的为可撤销合同!仅一年反诲期。妈了个逼!
被哄骗,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吗
被哄骗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单单以“被哄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被哄骗如构成欺诈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被哄骗”要根据“骗”的内容来进行确定是否可以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如果“被哄骗”不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被哄骗”后导致对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者“被哄骗”构成乘人之危、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等,使“被哄骗”的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则符合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该“被哄骗”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注: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作为处理参考。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
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