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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三人结伙偷越国境罪司法解释)

admin1周前2097

大家好,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三人结伙偷越国境罪司法解释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属于什么罪
  2.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如何定罪
  4.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5. 三人结伙偷越国境罪司法解释
  6. 组织他人偷越过境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及定罪
  8.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属于什么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持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边境)国境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的憧憬,追求外国和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国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的国境,发大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中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进出中国(边境)国境,可以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一般是煽动、串联、拉拢、企划、联系他人偷越国(边境)、准备偷越国(边境)、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为了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的交通运输,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制定计划,制定偷越国(边境)国境的具体行动计划,决定偷越国(边境)国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国境的具体场所等。行为者通常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只实施其中一种或几种。近年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日益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国内外组织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犯罪分子,往往相互勾结,严格分工,实施煽动行为,实施串联行为,实施具体安排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时间、路线等行为,也有负责联系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交通工具??行为者具体实施哪个行为,上述各行为的指向都是一样的因此,上述各行各业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密切合作,构成完整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的行为,关于组织偷的地方,既是边境口岸,也是非边境口岸,具体地点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条第二项规定,犯前款罪,对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或对检查者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按照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与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况,应根据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边境罪和其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女性、儿童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决,实施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职场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和居住地的限制,无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无论是国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国境地区的居民,都可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国境)的国境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要以盈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以走私、绑架人口、欺诈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边境)国境的行为。例如,以走私、绑架人口、欺诈等犯罪活动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法律分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拉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将偷渡者带出或者运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因而,如果行为人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后,又运送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具备了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同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刑法理论中的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于直接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分工负责运送的,亦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如何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境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而从中大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还会给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一般表现为煽动、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作;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地点等等。行为人通常兼而实施上述、,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实施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近年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日益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境内外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结,严密分工,有的实施煽动行为,有的实施串连行为、有的实施具体安排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等的行为,有的则负责联络偷越国(边)境的交通工具……不管行为人具体实施哪一种行为,上述各行为的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因而,上述各行为并非各自独立,而是相互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至于组织偷越的地点,可以是边境口岸,也可以是非边境口岸,具体地点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该条款规定的情况,应当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另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实行并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人结伙偷越国境罪司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如果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根据刑法,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1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所谓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本身过失而引起了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组织者对所造成的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采用身体强制或打击,造成一般的伤害或轻伤害的行为或采用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如果行为人故意采用杀、伤方法抗拒检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杀、伤检查人员的、应依法定罪判刑,然后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实行并罚。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因此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

组织他人偷越过境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偷越国边境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及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果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

5、量刑: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

法律主观: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国(边境)国境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除了自己以外的别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也可能是外国人一个人,两个人,三个以上的人,但不包括行为者自己。行为者在运送他人越国(边境)时,必然越国(边境),但其行为应被主行为吸收,不构成独立的越国(边境)盗窃罪,运送他人越国(边境)边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和惩罚,行为者组织后运送被组织者越国(边境)边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违法是指违反出入境(边境)国境的管理法规,例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国公民私事交易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关于非法越境台湾人员的处理意见》等。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运输符合条件的出入境者,不构成本罪。此外,虽然违反了相关法规,但以不正当的方式运送不是越国(边境)的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国(边)境的,则不构成本罪。其动机多种多样,如营利、迷恋女色、妨碍情面、威胁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好了,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和三人结伙偷越国境罪司法解释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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