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应诉时,可以提交证据的副本或者复制件,但是在交换证据和审理案件时,必须携带证据的原件或者原件进行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国书证或者外国解释性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类、编号和装订,在证据清单上简要说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当事人的编号提交证据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及要求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权限移送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并说明不能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和需要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费用,由申请人在申请后七日内先行支付。如果申请没有提前支付,申请将不被允许。
证据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自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缴鉴定费。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或者未预付鉴定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材料,造成鉴定结论不能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应当承担证据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交,并取得法院许可。合理的费用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核准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缴相关费用;期满未预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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