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不能算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一定条件下返还彩礼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中的这一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农村盛行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我们首先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彩礼的本质。根据彩礼的目的,在实践中,以下行为不能视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而赠送的礼物。
2.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感情而送的礼物。
3.由男方支付的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共同消费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在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中赠送的礼物。
5.通过婚姻获得财产或骗取财产的行为。
第二,付彩礼算礼物吗?
所谓具有解散条件的赠与,是指作为赠与无效条件的未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实现。《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效力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满足时生效。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得到满足时无效。”就彩礼行为而言,如果是礼物,男方的真实意图是以结婚作为礼物生效的条件,如果结婚愿望没有实现,则礼物无效。显然,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在条件不满足时无效。与《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完全不同。
在实践中,所谓取消彩礼就是交货后取消彩礼。撤销权受预定期间限制,即预定期间超过一年,赠与人的撤销权即丧失,而且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行使撤销权的理由必须合法,以婚姻关系不成功为由主张撤销权超出《合同法》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