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公司股东诉讼包括哪些方面这个问题,公司股东被起诉,对公司有影响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公司股东被起诉,对公司有影响吗
- 有限公司被起诉是否会影响冻结所有股东银行卡
-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破产,股东可以要求查账吗
- 股东如何查账
- 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违法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有何种救济权
- 公司拒不付款,能起诉公司法人和股东吗
- 股东有哪些形式及权利他们可以如何影响公司经营
公司股东被起诉,对公司有影响吗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法人被起诉,也不一定就会判刑处罚,也可能无罪释放的,所以被起诉之后,公司应该立刻拟定一个针对性的方案,保证公司之后的运营能够正常。如果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被判刑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后到工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即可。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有限公司被起诉是否会影响冻结所有股东银行卡
有限公司的意思,就说明了,不会冻结股东,只会追究公司的账户。但如果股东、公司资产分不清,不正规的,有可能冻结股东。成立有限公司,就是保护股东不会承担无限责任之意。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破产,股东可以要求查账吗
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查账作为知情权的内容之一,股东当然可以要求查账。先看一下公司法第33条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通过公司法第33条可以得知1、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个账簿不只包括账簿,个人认为还包括会计凭证等。如果不查看会计凭证,只查看账簿意义不大。
2、公司拒绝查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共满足股东查询要求。
作为股东,应该日常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通过了解年度的财务报告、参加股东会等形式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如果有质疑,可以查阅公司账簿。
如果公司破产了,才要求查账。这有点晚了,该处理的处理了,该藏的藏了,该折腾的也折腾完了。查了实际意义也不大了,只要没有违法违规的实据。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对自己的投资上心,那就多关注公司。如果不关心自己的投资,破产了再关心,岂不是晚了三秋。股东如何查账
-公司股东知情权之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案情简介:甲是公司小股东,当初设立公司的时候和大股东乙的关系十分要好,甲占公司20%的股东,两人设立了一家餐饮娱乐公司,公司经营期间甲并不怎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基本都是由乙来负责。甲每年会按照出资取得一定的分红。后来甲乙两人产生矛盾。年底分红时,乙称公司亏损,不分红。但甲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判断,认为公司肯定是有盈余的。因此要求查账,乙不同意。律师点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就是查账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根据公司性质不同,查账权的具体规定略有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的性质决定了查账权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股东享有的查账权更宽松,也更容易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第一步:书面申请:股东向公司提交查帐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查帐的目的、会计账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东当场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如果股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为了固定证据,建议将申请书先复印一份留底,然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凭证。第二步:法院诉讼:除非公司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正当的查阅要求。如果公司拒绝查帐请求或上述十五日届满未明确答复,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起诉状中,股东应明确查阅的会计帐簿的种类、年份等,并准备好如下证据:证明查帐目的正当的资料、查帐申请书、邮寄凭证、公司的签收凭证、公司的书面拒绝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请后诉讼。只有在书面的查账申请遭拒或十五日届满公司未书面回复之后,股东才能起诉公司,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就查账的意义来说,股份公司的股东更需要公司将财务状况向股东公开和透明化,但是法律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或操作方法,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报告。当然立法者也有自己的考虑,就上市公司而言,一旦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就是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对查账权不加限制必然会引起混乱和纠纷。因此,股东查账权的限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如果股东过于频繁地行使查账权,可能使公司经营管理者疲于应付,妨碍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2)股东如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并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反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并误导股东正确行使权利,对公司正确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者带来更繁重的解释负担。(3)股东通过查账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则可能损害公司正当的商业利益。当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是股东应负的法律义务(虽然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非股东行使查账权时所负的特殊义务。风险应对: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查账权仅限于:“查阅”。也就是说公司会计账簿是不能复制。个人觉得,与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公司法规定确实没有规定“复制”,但在实践操作中,既然是查账,无论是从技术难度上讲还是从核实账簿的过程来说,最起码在庭审中查阅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当然法院完全可以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要求公司出具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查阅,但毕竟劳民伤财嘛。另外就查阅的范围来看,会计账簿主要包括:总账、分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会计资料。作为公司股东,即使不参与公司经营,也应当实时关注公司的相关情况。真的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毕竟是耗费时间和金钱,也是相当麻烦的一件事。
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违法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有何种救济权
你好朋友,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侵害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的运行、发展及公司中其它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的合法收益的取得与保护,主要取决于公司管理层面有关人员的诚信与敬业。而实践中,公司管理层面的相关人员无论是利用关联关系还是通过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损害其它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原《公司法》只规定了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追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2005年底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则强化了对公司管理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公司管理层面各有关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具体为: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些法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巳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公司职责时,一旦滥用其手中权力或者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有利身份地位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者其它股东的合法利益时,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行《公司法》第113条还规定了公司董事对董事会决议错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经营本身充满了风险。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社会,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确实无法保证其作出的决策万无一失,那么,我们在分析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面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必须谨慎,避免对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当干预。判断公司控制股东和管理层面的行为是否适格,除了首先应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内部章程作为判断标准外,还应从以下2个方面来考虑分析:1、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运用其影响力时,是否符合诚信义务之要求?诚信义务基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忠实义务,即行为时不得只一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是在行事决策时的谨慎注意义务。当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运用其影响力时,应当正确对待“自己利益”“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三种利益,三种利益的位阶如何排序?首先,应为公司利益优先于控制股东利益、其它股东利益,其次,对于控制股东利益与其它股东利益的权衡,应为控制股东应将优先考虑其它股东利益。只有达到以上标准,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才符合“诚实信用”标准。2、合理的商业判断规则。这一规则要求,具有控制权之股东和管理人员与某项交易或商业活动完全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并且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掌握了全面、准确的信息,有正当理由相信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时,才能被认为是正当地履行了职责。下面,我们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试析洪江公司行使管理职能的股东在解除与蓝天公司正在履行的《委托经营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综上所述,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违法侵害股东利益时,公司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己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公司拒不付款,能起诉公司法人和股东吗
不可以。因为公司还在正常经营,并没有违法注销。公司拒不付款,当事人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款项。如果是一人公司,也可以要求独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独资公司或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存在混同,股东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哪些形式及权利他们可以如何影响公司经营
股东权利,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
各国公司法理论通常认为,虽然股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但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股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一、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
二、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普通股股东权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如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公司盈余分配权,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
特别股股东权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有关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优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三、依权利之行使方式,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此外,如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少数股东权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此外,公司重整申请权等。
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
而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股东权利做出了规定。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权利、知情权、转让股权时,优先购买公司股权等等主要权利。
当然,股东的权利并不仅限于上述几项权利,股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其他权利。
总之,股东权利影响着整个公司的运营与发展,其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公司可以得到更好的健康的发展。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主页上能免费看到更多法律方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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