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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 什么是“判三缓三”具体怎样执行
- 3年无期徒刑是什么意思
-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 剥夺政治权利9年什么意思
-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判刑的时候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几年,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能够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适用群体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独立实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具体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对自然人的全盘否定,不是完全操纵自然人的民事生活。
限制自然人担任领导职务,自然人提出生产建议、工作建议的权利还是具有的,一般不具有管理他人生产工作的权利。
限制出版自由,自然人创作的权利还是具有的,只是不让他以载体形式传播自己的思想。
现实意义就我个人看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附加刑的现实意义不大,起码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基本没什么意义。
但凡被判处死刑的人,基本上都是罪大恶极,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人。
经过法院审理判罚,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之后,就会被执行死刑,对于一个将死之人,有没有政治权利说白了并无区别。
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判罚,剥夺政治权利权利终身的现实意义也非常有限,比如一个人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少说也得十几二十年后才能出狱。
并非对刑满释放人员不尊重,但是出狱后这些政治权利对他们真的有用吗?即使真的有用,说实在话,用处也比较有限。
在我看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附加判罚,书面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对于那些犯下重罪的犯人来说,他们可能压根不在乎自己拥有的这些政治权利。
如果他们真的在乎的话,也许就不会违法犯罪了。
什么是“判三缓三”具体怎样执行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是给予三年的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三年内如无新的故意犯罪(过失和正当防卫不算)行为或无余罪被发现、取消原来所判的三年刑事处罚(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仍要执行)。判三缓三和判三缓五意思一样,只是所指时间不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年无期徒刑是什么意思
3年无期徒刑是指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或者是指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不存在3年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没有具体的刑期规定,是一个独立的刑罚主刑种类,法院可以单独适用。3年是有期徒刑,不可能是无期徒刑。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是暂时不立即执行死刑,给二年的考验期,根据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的表现再来决定是否需要执行死刑。
如果罪犯在二年的考验期内没有再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所以,只要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不再故意犯罪,最后是不会被执行死刑的。
《刑法》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9年什么意思
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9年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判刑的时候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几年,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能够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适用群体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独立实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具体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对自然人的全盘否定,不是完全操纵自然人的民事生活。
限制自然人担任领导职务,自然人提出生产建议、工作建议的权利还是具有的,一般不具有管理他人生产工作的权利。
限制出版自由,自然人创作的权利还是具有的,只是不让他以载体形式传播自己的思想。
现实意义就我个人看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附加刑的现实意义不大,起码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基本没什么意义。
但凡被判处死刑的人,基本上都是罪大恶极,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人。
经过法院审理判罚,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之后,就会被执行死刑,对于一个将死之人,有没有政治权利说白了并无区别。
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判罚,剥夺政治权利权利终身的现实意义也非常有限,比如一个人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少说也得十几二十年后才能出狱。
并非对刑满释放人员不尊重,但是出狱后这些政治权利对他们真的有用吗?即使真的有用,说实在话,用处也比较有限。
在我看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附加判罚,书面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对于那些犯下重罪的犯人来说,他们可能压根不在乎自己拥有的这些政治权利。
如果他们真的在乎的话,也许就不会违法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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