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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的要件有(胁迫什么意思)

admin1周前560

很多朋友对于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的要件有和胁迫什么意思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合同法》中强迫他人签约
  2. 被胁迫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3. 胁迫什么意思

《合同法》中强迫他人签约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被胁迫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合同法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属于可变更、更撤销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依据合同法五十五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胁迫什么意思

意思是:威胁逼迫。

拓展造句:

1.我决不怕任何人的胁迫。

2.行政院三令五申,要切实制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胁迫民众。

3.命运不能妨碍我们的欢乐,让他来胁迫我们吧!我们还是要欢笑度日,只有傻瓜才不是这样。

4.我决不怕任何人的胁迫。

5.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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