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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解释(重大文件失实罪追诉期)

admin1周前1264

大家好,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解释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重大文件失实罪追诉期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重大文件失实罪追诉期
  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认定标准

重大文件失实罪追诉期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追诉时效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不追诉原则:

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在此时间点后没有立案审查的,超出追诉时效的,就不能再追诉刑事责任。但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制。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诉时效起始时间点计算: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行为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的发生,即为追诉期的起始时间。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认定标准

答: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认定标准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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