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劳务派遣的最新规定和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找谁赔偿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最新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现在发表,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明确劳务派遣劳动比例、辅助岗位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同时,《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制定、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尤为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限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二、劳务派遣工的最新规定
1、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3、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4、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5、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6、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7、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8、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9、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10、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11、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12、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3、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4、(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15、(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16、(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7、(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18、(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三、2023年劳务派遣新规定全文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6、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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