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补偿金有限额吗?
离婚赔偿没有限制,需要根据夫妻实际情况确定。
二、离婚赔偿的条件
离婚赔偿的法定条件: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而言,离婚补偿条件如下:
(a)一方重婚或与其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并实施虐待或遗弃。
(二)因上述行为,法院决定离婚的。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以离婚为基础。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但是婚姻受到损害,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就不要单独提了。
(3)受害方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4)索赔人没有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则视为放弃该权利,以后丧失索赔权。如果错方是原告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罪方是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赔偿。一审不提出的,二审提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次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三、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1、过错方标准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错误一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持续时间来体现。这些具体情况反映了他们的主观恶意,不同情况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处罚的程度应该是不同的。比如,错误一方肆意重婚、与他人同居或频繁通奸、屡教不改但未悔改,甚至因婚外恋而以更直接、更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被害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情感伤害远远大于错误一方的秘密方式和内疚。
2)认错态度
错误一方的态度直接影响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如果错误的一方主动承认错误,事后安慰受害者,并试图获得受害者的理解,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就会减轻,容易克服。反之,如果冒犯方仍然傲慢,无意认错,甚至骂人,暴力抛弃,肯定会加重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考虑错误一方的态度。除了金钱等物质赔偿外,还可以要求错方道歉,以更好地达到安慰受害方的目的。这样,错误一方的态度也可以从一个方面体现出来。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错误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是一个比较容易衡量的标准,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更应该重视错误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他们过分坚持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将是实质性的不平等。如果不考虑错误一方的经济能力,按照公约甚至内部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就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富人可以用微不足道的赔偿金额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付出很小的代价,达到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因赔偿金额小而无法获得心理安慰,离婚损害赔偿功能无法实现;而经济条件不好的有过错的一方,可能会因为巨额赔偿而无法维持未来的生活,从而忘记离婚,被迫维持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从而达不到离婚自由的目的。
此外,考虑错误一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否则,无论错误一方的情况如何,判给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不执行,不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会再次伤害受害人。
2、受害人标准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抵抗和恢复能力不同,所以同样的过错行为对不同的受害人产生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者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在受到同等侵害时比男性遭受更多的精神痛苦,处于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中恢复,性格敏感、感情认真专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和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判断。
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经济状况不仅影响一定数额的赔偿能否达到他/她的期望和安慰,有时甚至影响受害者及其子女未来的生活。对于经济条件好、对方经济条件好的受害者,小额赔偿根本不能满足“安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讽;但如果受害者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靠错一方,多数情况下受害者还必须抚养孩子。少量的损害可能会给受害者及其子女的未来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此时,离婚损害赔偿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以受害人财产损失为重点。无论对受害者的实质性赔偿或人道主义考虑如何,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根据受害者自身和家庭的经济状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