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属于工伤范围的伤害情形有哪些情况和工作的时候要是摔伤了或者其他原因受伤了,算工伤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属于工伤范围的伤害情形有哪些情况以及工作的时候要是摔伤了或者其他原因受伤了,算工伤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在工作中遭受的暴力伤害是否全部是工伤?
- 员工是做绿化工作现查出胳膊肌肉萎缩属于工伤范围吗
- 在工伤期间引发其它疾病算工伤吗
- 工作的时候要是摔伤了或者其他原因受伤了,算工伤吗?
-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不是一样的?谁高谁低?
- 工伤以人身伤害起诉可能获得多少赔偿?
- 有个朋友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了事故,属于工伤吗?
在工作中遭受的暴力伤害是否全部是工伤?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文章里面有案例胡一刀系某甘肃煤业集团职工,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胡一刀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
胡一刀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击打了一下,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胡一刀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
2014年8月29日,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胡一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5年9月初,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胡一刀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随后人社局依法进行调查,根据2015年9月6日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谢逊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说明》和2016年3月30日法院作出的(2015)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错误作出的工伤认定。
2016年5月25日,人社局决定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并责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即负责缴回已支付给胡一刀的工伤保险费用90366.44元。逾期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公司的相关责任。
2016年5月2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一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胡一刀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认为人社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7年2月12日,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胡一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胡一刀不服该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社局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决定》,遂后胡一刀申请撤诉,准予撤诉。
2017年11月3日,人社局又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一刀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胡一刀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胡一刀是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胡一刀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来回走动进行维修本身处于工作状态,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谢逊压倒引发撕扯而致受伤,均是在短时间之内连续发生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胡一刀受伤系因其个人泄愤所致,故人社局抗辩胡一刀受伤是因其个人泄愤,而非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人社局调查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人社局上诉:胡一刀是与同事争吵并互殴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人社局上诉称,胡一刀是与谢逊争吵并互殴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违法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强调因果关系,并且”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含义并不一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是指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当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甘肃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一刀的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关于胡一刀的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问题。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6年6月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则、立案精神,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函看,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或者与工作相关活动伤亡后能获得救济,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内容相关联的,并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就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
本案中,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胡一刀在工作检修过程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后,胡一刀又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打了一下,致胡一刀受伤。
本案胡一刀在检修过程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双方争吵并相互撕扯,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摔倒。但是,胡一刀与谢逊的撕扯行为被同事劝开后,胡一刀持矿用工具扁铲又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一膝盖的行为其性质已经转变为相互殴打,与履行工作职责已无必然的联系。
本案胡一刀虽然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不慎跌倒,引起其与谢逊的撕扯纠纷,可以说与工作原因有一定关系性,但是其二人被他人劝开后,不仅未听从劝解,化干戈为玉帛,与同事搞好关系和睦相处,相反,又一次撕扯,并致受伤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受到的暴力伤害,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胡一刀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岗位因工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的情形。
关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案中,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一刀与谢逊发生争吵和厮打行为的时间为工作时间,起因是胡一刀不慎摔倒压在了谢逊身上所引起,但此事完全可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不至于发生多次撕扯和殴打,双方发生撕扯和殴打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之需或者是为了更好的履行职责,胡一刀的受伤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胡一刀在检修时不慎跌倒压在了谢逊压身上,双方发生撕扯后,被同事劝开后,胡一刀与谢逊第二次发生撕扯受到谢逊用矿用工具斧抓打伤,该暴力伤害与履行检修工作职责无必然的联系。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一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甘肃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一刀的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我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胡一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我正在工作期间,生产线电机意外停止运行。经检查决定维修,在取维修工具途中经过谢逊处不慎跌倒将谢逊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撕扯,其被谢逊致伤。这是在很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行为。如果我不履行检修的工作义务,就不会发生跌倒将正在工作的谢逊压倒的事情,更不会发生其受伤的事实。因此,我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已经形成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条件因果关系,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2.事态的发展需要双方克制和冷静,不是我单方能掌控的。在被他人劝开瞬间,在没有肢体接触和语言冲突的情况下,我意外地受到了谢逊的伤害。这是谢逊的意志决定的,我根本就无法预测和掌控。
人社局答辩: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于互殴的危害有当然的认知,绝对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具体理由如下:
1.胡一刀是在与他人打架的过程中受到他人故意伤害的,(2015)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确认了这一事实。
2.胡一刀与谢逊初次发生争吵的原因虽然是为了工作,但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在已经被同事劝开的情况下,胡一刀又持矿用工具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这已经不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胡一刀属于因违反劳动纪律甚至违法犯罪而受伤,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区别。胡一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3.意外伤害是指不能预测、突然发生的伤害。胡一刀与谢逊均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于互殴的危害有当然的认知,胡一刀受伤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意外伤害。
最高法院:胡一刀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胡一刀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胡一刀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后胡一刀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打了一下,致其受伤。
胡一刀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胡一刀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被(2015)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
因此,胡一刀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胡一刀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一刀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胡一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一刀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8657号(当事人系化名)
员工是做绿化工作现查出胳膊肌肉萎缩属于工伤范围吗
肌肉萎缩与工作太累并无必然联系,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伤期间引发其它疾病算工伤吗
由公司导致的疾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治疗期间查处其它疾病,这些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工伤导致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工伤导致的,按因病待遇办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作的时候要是摔伤了或者其他原因受伤了,算工伤吗?
工作的时候要是摔伤或者其他原因受伤,算不算工伤?
首先我们看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
这里要求,认定工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在工作时间,第二是在工作场所,第三是因为工作原因。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我单位单经有个职工,工作时间私自去别的车间给同事加工配件,本身不是本职工作,又对操作的机器不熟悉,私自启动机器,造成本人伤害,经过认定,不予认定工伤。
所以,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发生伤害就都是工伤,要看你的受伤,和工作是否有关。
第二个问题,认定工伤,必须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首先要认定劳动关系,如果不具备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
再回到题主的问题,工作中摔伤,要看是不是因为工作中摔伤,还有其他原因受伤,就更不好说了,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假如在工作中离岗,从事别的事情摔伤,就不能认定工伤了,也就是说凡是和工作无关的受伤,都不能认定是工伤。
如果被认定工伤,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不是一样的?谁高谁低?
工伤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是两码事。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事故而受伤或者死亡。而人身伤害指的是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
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工伤赔偿金由三部分构成: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身伤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抚慰金。
工伤以人身伤害起诉可能获得多少赔偿?
楼主你好!工伤赔偿是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多少钱。也不知道你能做几级伤残!没有确定前,谁也说不准赔多少钱。至于说超出诉讼时效,拿不到赔偿,这个到问题不大,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现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劳务工伤保险科。可单位为报工伤申请认定,说明单位也不懂法,不按法规行驶职责,打工的又不是律师!是单位先违法,给员工带来控绕,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不会拿超出诉讼时效来对付一个工伤员工的,法律是偏向弱势群体,放心,能讨回公道。至于说起诉谁?应该起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这家公司。不明白的是,单位出了工伤事故,为什么不上报保险公司?难道单位为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还是有其它原因?不管什么情况,我们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已申冤!走法律渠道起诉维权,到了法院,法院会为你做伤残等级认定,可费用要自已先负,开庭判决的时候在要回,判决或者协商的时候,记着你负了的费用,一切费用都由被告负责。愿你早日讨回公道!不知我的回。能否帮到你?
有个朋友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了事故,属于工伤吗?
[红哥观点]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但还要看是否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伤害这两个关键因素。
王某是一家单位食室的员工,去年11月的一个早上,骑自行车去上班,因大雾视线不太好,不慎摔倒,导致左小腿骨折。
王某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便向市医保局工伤生育科提请工伤认定。
在工伤部门对该案情的调查中,了解到王某确系那天早上发生了事故,其事故地点也是在从王某居住处到食堂的必经之路上。
虽然王某是在上班途中摔倒受伤,但此次事故为王某个人责任,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且本人也无法提供事故认定证明。
因此工伤部门对王某提交的工伤申请,给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根据工伤认定情形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还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1、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获取途径。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非本人主要责任应该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某职工想买点家用物品,于是上班时,拐了一下去超市购买。在出超市回到正常的上班路线时,被一小车撞伤。该职工在事故中虽负次要责任,但不是在合理的路线上发生的事故,因此,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发生了伤害事故,不管是否为工伤,吃苦受罪的是自己。生活、工作切实注意安全,因为平安是福!
我是Xiangyang红哥,谢谢品阅!个人观点,欢迎探讨。期待您共书职场!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属于工伤范围的伤害情形有哪些情况和工作的时候要是摔伤了或者其他原因受伤了,算工伤吗?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