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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有哪些主要形式之一

admin7天前861

自古以来,遗嘱都是代表前者委托给后者的。家庭成员太多的时候,不会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矛盾。本文主要介绍遗嘱的形式。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经公证的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要求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遗嘱人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公证的,可以要求公证处派公证员到遗嘱人所在地进行公证。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人如需变更或撤销经公证的遗嘱原件,必须由原公证处办理。

自拟遗嘱

自写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完整地书写和签署,注明年、月、日。自己写的遗嘱,没有见证人也有法律效力。

代理遗嘱

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会写而由他人写的遗嘱。我国《物权法》第1134条《民法典》第3项规定:“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在遗嘱上签名年、遗嘱、日期,并由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记录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为防止记载遗嘱的弊端被篡改或记载虚假遗嘱,《民法典》第1134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记载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录音的。制作录音遗嘱后,录音遗嘱应由见证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

我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伪造,遗嘱人死亡后无法查证,《民法典》对口头遗嘱做了上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替代书三种形式;它还规定,在死亡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述遗嘱。口述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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