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多多少少会产生一些矛盾,有些情况处理不好,不得已走向诉讼,其中诉讼就会涉及到财产保全的问题,那么您知道诉讼财产保全使用条件?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
诉讼财产保全使用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
诉讼财产保全概念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三、
诉讼财产保全程序
(一)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
管辖。
(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实践中为了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法律赋予了被保全人一次复议的机会,但是在复议期间也是不会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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