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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有哪些(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admin3天前2

大家好,关于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有哪些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约定原告所在地,可否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约定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就不能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即使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可能会对原告不利,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1、除民事诉讼法22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才可以在原告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其他的案件,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发生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关于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有哪些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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