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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是否属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制定的意义)

admin1个月前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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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保安有没有权利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
  2. 警察属司法部门还是行政部门
  3.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制定的意义
  4. 行政拘留是否是刑侦案件

保安有没有权利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

必须有!现在不少人就常常以执法权为挡箭牌,只要警察没到就敢为所欲为,肆意挑战公共秩序。谁制止他谁就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力,包括一些律师也持这种观点,严重造成了对传统观念的挑战!也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该拨乱反正了。

警察属司法部门还是行政部门

警察属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因为既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也有司法机关的司法调查权,所以公安机关既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的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制定的意义

第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可以解决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问题。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由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程序已经有了较为详尽的规范,不久就出现了行政机关通过设定行政强制措施避开行政处罚的问题。再如行政许可法去年生效后,出现了大量所谓将“许可类许可”转为“非许可类核准”的做法。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规避行政许可设定权、实施程序的规定。如果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行政机关规避法律、逃避程序法适用的问题。

第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能够保障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应当表现为对相对人有同样影响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享有大体相当的程序权利。但是由于分散式的程序立法,相对人面临行政处罚时可以享有得知处罚理由的权利、陈述的权利、申辩(听证)的权利等;而在面临强度甚至超过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却不能享有上述起码的程序权利。显然,这种程序的不均衡影响了贯彻“程序公正”原则,而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可以使行政机关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统统有程序法可依,让公正的行政程序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可以节约立法资源。我们以行政立法程序为例。立法法规定了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群众意见的程序;接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又分别对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的程序,规定了与立法法规定同样的程序。那么,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不要听取群众意见呢?回答是肯定的。还有与抽象行政行为十分接近的定价、政府决策、行政规划、征用土地等要不要听取意见?也要。可见,要不要听取意见是有标准可循的,那就是凡属对群众利益有实质影响的事情,都应当听取群众意见。但是如果没有统一规定,在立法上就需要一项一项规定下去,一方面易产生遗漏,另一方面浪费已经十分紧缺的立法资源。

第四,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便于执法。我们观察一下分别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下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会吃惊地发现,我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任何一项活动或者作出一个法律行为,就要像学者那样,首先给这个活动或行为定个性,然后再决定适用什么程序,而且一旦适用得不正确,可能造成过程程序违法。这实际上将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大大复杂化了。为什么不可以简单地判断,只要这个活动对相对人有影响,就应当遵循某些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因而,制定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程序的最低要求或起码要求作出规定,应该更便于行政执法。

第五,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有普及“正当程序”理念的意义。分散的行政程序规定不便于人民的理解和把握,分散行政程序规定造成的程序上的不平衡,更是妨碍人民理解程序的意义和精神。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便于人们理解和把握,因而不仅仅在法律文本上具有如上所述意义,而且在普遍树立正当程序理念,强化对外法律文化交流和谅解方面具有良好的作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会成为我国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志,成为对外宣示我国法治状态的最好说明。

行政拘留是否是刑侦案件

不属于。

我国的拘留可以分三类:

一、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三、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强制措施是否属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制定的意义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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