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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刑事责任(胁从犯量刑标准)

admin3个月前526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和胁从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胁从犯量刑标准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胁从犯的刑事责任以及胁从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胁从犯量刑标准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主犯的刑事责任从犯的刑事责任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2. 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3. 胁从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胁从犯量刑标准
  4. 虚假诉讼罪的胁从犯应如何处罚
  5. 胁从犯如何定罪量刑
  6. 罪犯中胁从犯和从犯有什么区别
  7. 什么是胁从犯刑事案件

主犯的刑事责任从犯的刑事责任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主犯的刑事责任: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由于胁从犯只受到精神上的强制,其并未丧失意志自由,最终参加犯罪的决定还是取决于其本人的意志。

因而主观上有罪过,同时客观上又以一定方式参加了共同犯罪,故对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

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胁从犯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胁从犯按照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胁从犯的量刑要根据构成的罪名确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虚假诉讼罪的胁从犯应如何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

(1)中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应具体认定。

【拓展资料】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胁从犯如何定罪量刑

1、我国对于胁从犯的量刑处罚标准为: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一般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构成胁从犯的前提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胁从犯由于被胁迫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是已经计划或已经进入犯罪预备阶段甚至犯罪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性质由共同犯罪的性质所决定,它的具体样态受共同犯罪目的的规定和制约。一般情况下,胁从犯的犯罪目标是由胁迫者授意的,胁从犯据此选择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形式。在存在物质性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胁从犯的犯罪行为是促成该结果发生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

2、构成胁从犯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就认识因素而言,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否则,就不是胁从犯;就意志因素而言,胁迫行为虽使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从而使其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无论如何,这种精神强制不同于使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身体强制,被胁迫者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尚可以选择不犯罪(尽管这意味着他只能接受胁迫者的损害),然而,他却作出了相反的抉择。这种抉择,是行为人自主、理性的产物,在此犯罪决意下,他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发生。也就是说,胁从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胁从犯。而摆脱胁迫者将会给自身或者近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是间接故意行为人追求的一个非犯罪目的。

3、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必须能够达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即对于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也有程度上的要求,不达到该种程度将不构成胁从犯。

以上可知,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罪犯中胁从犯和从犯有什么区别

1、主观区别:

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

从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

2、惩罚区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扩展资料

胁从犯的认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从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胁从犯

什么是胁从犯刑事案件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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