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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冲突时(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冲突)

admin3个月前890

[案例]

张快70岁了,妻子已经去世。去世前,他生了一个女儿,丁某,在外省某市工作。因为年纪大了,行动不便,不想住女儿家。于是想找个人照顾自己,然后通过居委会找到了沈。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张觉得沈心地善良,体贴入微。2002年5月20日与沈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明确规定:“沈将照顾好自己的生活,直到养老生活结束。死后自己所有的财产,都归沈所有。”2005年国庆期间,丁一家回来看望母亲,张一家人其乐融融,其乐融融。2005年10月10日,我和丁某一起到公证部门亲自写遗嘱并公证。遗嘱上写着“我死后,该房产上的两个专属院落中的一个由丁某继承”。2006年春节刚过,张因脑溢血去世,他的葬礼也由沈操办。事后,丁不得不继承财产,沈拿出张生前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要求财产归自己所有。丁拿出经过公证的遗嘱,认为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房子应该属于他。但沈于2006年3月初被告知,以丁为例,请求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财产归其本人所有。

[评估]

关于这个案例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公证遗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写、书写、记录、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遗嘱有效,房屋由丁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过公证的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不动产应归沈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赡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赡养人应承担抚养和埋葬公民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公民出生、抚养和埋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张与沈于2002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赡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协议,在遗赠人死亡后,遗赠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按照协议转移给赡养人,赡养人承担赡养遗赠生活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沈按照约定承担了赡养和埋葬张的义务。但是,张生前违反了约定。2005年10月10日,他和丁某亲自到公证部门写遗嘱,进行公证,确定其全部财产的专属庭院给丁某继承。公证的遗嘱看似效率最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冲突的,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遗产;如有抵触,按约定处理,与约定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张经公证的遗嘱内容与张与沈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完全冲突,张经公证的遗嘱全部无效。综上,张经公证的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房屋应过户给沈。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程响* *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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