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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房产怎么处理的(新婚姻法中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admin1周前952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离婚财产分割房产怎么处理的的一些知识点,和离婚后的房产该如何分配,新婚姻法中具体是怎样规定的?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割?
  2. 买房时是夫妻,购房合同有另一半名字,现在离婚了办房产证怎么弄?
  3. 加拿大是怎样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
  4. 离婚后的房产该如何分配,新婚姻法中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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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是夫妻,购房合同有另一半名字,现在离婚了办房产证怎么弄?

在婚内夫妻俩一起去买房,购房合同上有双方的名字,现在离婚了,房产证怎么办?

首先要看看离婚时,双方对于这套房产是怎样处理的?

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处理该套房产,现在还是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办理房产证是需要两个人同时到场办理才可以的;

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该套房产是有约定的,比方说这套房产归女方,女方需要补偿男方,或者房产归男方,男方需要补偿女方,双方领完离婚证后,现在需要办理房产证的,或者需要办理过户的,都是需要另一方的配合的,当然,如果另一方不愿意配合的,一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要求另一方协助办理过户。

加拿大是怎样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

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受到人们的关注,被受争议之处就是有关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

前几天我介绍了美国,法国和英国有关离婚之后分割财产的法律形式,现在再来讲一讲加拿大的法律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加拿大是一个普通法国家,这与英国和美国一样而有异于法国的大陆法,而普通法强调根据以往法官的判例来延伸有关法律的审裁。

但它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也有不同之处,就是加拿大的法律和法官的判例几乎都是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倾斜的。

比如,在男性与女性的民事诉讼中,女性受到极为倾向性的保护;此外,例如类似富人与穷人,老板与雇员,房东与租客之间等民事诉讼,后者也受到明显倾向性的保护。

这也形成了至今不变的游戏规则,除非后者(弱者)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否则前者(强者)都肯定会败诉,并且会付出较高昂的代价;即使在某些案例,后者并不有足够证据支持,法官虽然一般会判前者获得胜诉,但同时也会人性化地考虑后者的遭遇而不会使其付出较高的代价。

说明白了,就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离婚双方如果诉讼于法庭的话,丈夫如果败诉就可能是一败涂地甚至是一无所有,而妻子即使是败诉也不至于一无所有。

当然,并不是所有离婚夫妻都会诉讼于法庭的。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离婚之后双方的财产一分为二。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财产争议,那么就铁定一分为二,各拿一半走人;如果有争议,那么就是法庭见了,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在加拿大几乎很少有丈夫告妻子企图分得更多的财产,因为几乎都是败诉告终(事实上,丈夫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般都会被律师劝说取消诉讼,因为这是一场几乎打不赢的官司);只有妻子告丈夫企图获得更多财产,在这方面也存在不少案例是妻子胜诉的。

由此可见,加拿大的法律存在对于女性保护的明显倾向性。

一分为二财产分配其实也没有完全解决离婚的问题,因为加拿大离婚夫妇诉讼于法庭的事情,大部分都与分割财产无关,而是有关子女的监护权和赡养费的问题。

而同样,这也是向女性倾斜的一场游戏。

一般情况下,只要妻子不是吸毒者,酗酒者或者有刑事犯罪前科,即使妻子没有工作收入,法庭也是一般都会判妻子获得子女的监护权的。

妻子拥有了子女监护权,就顺理成章也获得由丈夫必须支付的子女赡养费了。

法官会根据丈夫的财务状况判定一次性支付或者每个月支付子女赡养费。

而这笔开支是丈夫在财产一分为二之后的额外付出。

唯一在法律审裁方面看似对于离婚夫妻双方都比较公平(没有倾斜性)的方面,就是一方赋予另外一方的生活赡养费了。

根据法律,离婚之后没有工作能力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方索取个人生活赡养费。

所谓没有工作能力,是指夫妻其中一方因为疾病或者残疾无法工作,离婚之后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对方终生或者直到病愈可以获得工作能力为止的个人生活赡养费。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因为照顾家庭而离开正式全职工作超过三年而缺乏即时回归社会的能力和经验,无论是家庭主妇还是家庭主男,都被视为暂时无工作能力者,也可以获得对方支付短期的个人赡养费,多少由法官裁定。

如果其中一方在有效婚姻中全职在家照顾家庭超过15年,则被视为完全丧失回归社会的工作能力,另外一方则需要支付对方终生赡养费。

这个计算也是在一分为二的财产分配之外。

虽然看似这方面没有倾向性,但是由于现实中担当照顾家庭责任的多是妻子,因此这个法律部分的得益人大部分还是属于女性的。

西方的富人们喜欢在婚前签署婚前协议来防止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这在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婚前协议都不被加拿大法律承认,虽然现在加拿大承认婚前协议,但必须在婚前经过法庭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率。

但是,在婚前财产低于加币一千万以下的婚前协议几乎都不会获得法庭的批准,而亿万富翁们在婚前协议中列出太少的离婚赔偿条件也会遭到法庭拒绝。

此外,法律也规定婚前协议中的不可分配的财产仅限于属于投资和储蓄方面,在婚后用于生活方面的婚前资产仍然必须在离婚之后一分为二,比如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汽车,甚至是度假别墅,包括私人飞机和游艇如果被证实曾经使用于家庭生活中,都不可列为婚前协议不可分配的财产,必须列为离婚后一分为二的财产。

富人们如果不想自己的私人飞机和游艇被离婚之后分割一半的话,只有在婚姻中禁止老婆孩子乘坐了,但是这似乎不太可能的事情,因此这些财产都逃不过被一分为二的命运。

此外,加拿大还有很多“怪”案例涉及到离婚之后的金钱纠葛,同样也体现了加拿大法律向弱者倾斜的情形,比如无论是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子还是双方共同租借的房子,如果离婚之后其中一方被逼搬离居所,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对方的额外房租,这是防止弱者被逼搬离原来的家之后不会遇到居无定所的狼狈处境,显然遇到这种状况的女性较多,因此这也被认为是对于保护女性的一种法律倾斜。

当然,自己主动搬离或者双方协议搬离则另当别论了。

离婚后的房产该如何分配,新婚姻法中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您好!

离婚时的房产分配问题,有时候很简单——俩人达成一致即可;有时候很复杂——涉及到的定性因素太多。大原则上:

个人房产,不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按照份额分割。

离婚时的房产分配,与离婚方式有关——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判决)离婚。房产分割亦如此。具体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稍微展开解释一下:

协议分配

这种情况,适用于双方无争端、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协议离婚,需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

直白的讲就是:只要双方均自愿,想怎么分都可以。

注意,协议分配情况下,与财产原来属于谁无关。

法院判决

这种情况,适用于双方就离婚中涉及到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由法院根据实际做出判决,并出具《判决书》作为强制性执行依据。

在这里,将现实中出现的一些常见情况做个简单介绍:

按照财产归属分配。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方想多占,引起争议。这时候会依据财产实际份额比例进行判决。又如一方个人出资首付的贷款房,往往会判决给首付出资人,但是需要将婚内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及增值给到另一方。影响因素。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三大类:一类是过错方的问题,例如一方出轨、家暴、虐待等。判决结果倾向于受害一方;一类是家庭贡献情况,例如,一方对子女抚养较多、对老人伺候较多等,判决会倾向;一类是一方个人情况,例如个人确实没有生活能力、独立生活困难,判决时也往往会有所倾向。但是,这些情况均无明确量化标准。按照经济贡献大小分配。例如,一方出资购房、登记了双方名字,房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归属,原则上各半。但是,实际判决中,往往会倾向于实际出资一方,倾向力度,无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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