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遗嘱人应该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中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因此,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任何人,在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时,可以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
(1)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即应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在顺序上受到限制,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不一定获得继承权。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有义务为他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也就是说,当有一阶继承人时,二阶继承人不能享有遗嘱应当“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权利。这时只有一阶继承人或者一阶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二阶继承人才有这个权利。
(2)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无劳动能力,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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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继承人无收入来源。所谓“无生活来源”,是指无法从社会或其他个人那里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无法维持个人的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民才能享有保留“必要继承份额”的权利。